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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冰”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意义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傅达林 点击数:11064 更新时间:2014/3/19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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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破冰”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意义〗的最新评论:

        法官被视为正义的“看门人”,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是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日前,《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公布,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并将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这意味着在中国呼吁多年的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打响了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头炮”,在全国尚属首次。从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层面看,这一地方性探索无疑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因为其指向的不是某一法院的个性问题,而是普遍意义上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弊病。改革的目标不是简单为法官释放红利,而是从司法管理体制上去行政化,形成一个符合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二元化的管理体制。

           长久以来,我国的法官职业不仅进入门槛较低,而且其编制也可以随便拿来挪作他用。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矛盾纠纷的增多,法官所面临的办案压力越来越大,相反其待遇和晋升空间日益逼仄。由于缺乏体面的薪金和实现职业理想的空间,一些优秀的法官不得不选择辞职,或是挤进那道窄窄的“官路”。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使得真正办案的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案受到限制。

           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司法的外部输出结果不公。尤其是大量处在行政管理者地位的人员,本身并不审理案件,却能够左右审判者的意志,令原本不堪重负的一线办案法官“雪上加霜”。何况,在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当中,还存在审委会判而不审、案件请示汇报、院长庭长干预审判等诸多行政化机制,这些都对法官的判断意志有所干扰。

           司法行政化的弊病早已凸显无遗,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步伐却一直止步不前,原因就在于触及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利益。深圳的改革方案规定,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这些其实都是基于司法规律的常识性制度安排,但这么多年来之所以难以落地,关键还是遭遇到体制内既得利益者的阻碍。

           职业化改革的重心是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塑造法官的职业尊荣,重新将原本属于法官的权力、荣耀与责任交还给法官。如此,改革首先必须确定法官的身份界限,将那些不能办案的人员剔除出去,将那些业务精的优秀法官从“官道”上拽回来,在审判中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那么,以往既占据法官编制又不具体办案的人,就面临着利益分化的选择;那些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所谓的领导者,也必将失去约束法官的权力。这些人能否自甘放弃现有的利益,是否在改革中“偷梁换柱”,也值得警惕。

           改革没有回头箭。无论是对法官职业化改革而言,还是就整个司法体制去行政化来说,超脱种种现实利益的藩篱,按照司法应有的属性和运行规律设计司法的内部管理体制,乃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回避也无路可退的必然选择。虽然深圳的改革还不能承载起全面去行政化的重任,但我们仍希望它能开启一个法官职业化的“春天”。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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