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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记者”“假记者”真假在何处值得商榷
真记者,假记者,谁说了算?
近日,网络一篇关于中国某网站自制采访证采访,被有关单位认定为“假记者”一事被炒的沸沸扬扬,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假记者”再次被推上浪头,为何此话题会受到网民如此的关注?
2007年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采访一无证黑煤矿时被不明身份暴徒打成重伤不治身亡,在此事被媒体界密切关注并由警方侦查的节骨眼上,大同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图书科科长刘东越公开表示,受害人兰成长没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记者证》,所以是假记者。
无独有偶,浑源县新闻中心一位官员则表示,记者去煤矿采访如果“不通过我们,我们没法保障他们人身安全。”即便如此,中国贸易报社还是郑重确认了兰成长的记者身份。这对死者,最少是一个安慰。
根据我国当前的新闻管制制度,新闻媒体实行国有国办的体制,各媒体记者相应地实行身份登记和证件统一管理制度。通常人们认为,只有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记者证,才是真记者。
否则,其他没有记者证的人,即便他实际从事采访报道工作,因为这些工作可能涉及当地政府一些负面新闻,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就以无记者证为由认为这些人为“假记者”。
这些都是中国实行记者证统一管理的弊端,据了解,国外记者证由新闻单位自己发,这才是真正的新闻言论自由。我们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等,采访和调查作为这些权利的延伸,理应得到认可。
在中国新闻界,持有记者证的人并不是太多,在很多情况下,一些从事新闻采编的工作人员,却并没有记者证,这种情况以中央电视台等大媒体最为典型,难道我们就说他是假记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一是新闻出版部门对媒体记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即规定哪家媒体只能申领多少记者证,如果媒体实际聘用人数超出这个限额,就有很多记者无法领到记者证,而只能以媒体的内部证件替代;
二是很多媒体为了考验聘用人员的职业能力和忠诚度,通常规定只有在聘用期满一定时限后,才能颁发记者证,这就导致很多记者实习期内或者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名额限制无法拿到记者证,
三是根据国家规定,申领记者证的人员必须先通过新闻出版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在此之前,即使实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也不能颁发记者证,先不说国内,陕西省每年有多少人通过新闻采编资格考试,但是又有“几个”人能申领到记者证,陕西省的多数报社采编人数都在百人以上,但真正拿记者证的有多少?据了解也就三分之一,最多一半吧。
中国对记者证的发放还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才可领取记者证,那么请问,一年内这些人是什么身份?
记者证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申领记者证,但大多数新闻单位里的“领导”都持有记者证,而真正才一线从事采编的人员却拿不到记者证。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记者身份的真假问题,本人认为,衡量一个记者真假的根本标准,不是看这个人是否有记者证,而是看这个人实际从事的工作是什么。
记者就是记录社会生活向公众报告事实真相的人,这个社会之所以需要记者这个职业,之所以尊重记者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出于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那么,在一个媒体性质实质上趋于多元化、媒体运作手段和方法也日渐纷纭复杂的当今信息社会,只要一个人以采访报道新闻为主要工作内容,同时正在实际从事采访报道工作,不管他是否有记者证,都应当认为他是记者。
相反,对于那些虽然持有记者证但经常瞎话连篇欺骗公众的所谓记者,我恰恰认为他才是最危险的“假记者”。
据了解,此次事件,中国某某网的工作人员所持的为“采访证”,他们也没有对任何人说是记者,只是作为一个普通的新闻工作者了解问题,做一个新闻工作者,甚至是一个普通公民应该做的和有权做的事,更没有“敲诈”之说(这点公安机关已经确认),延安市有关部门就认为其是“假记者”,据了解,国内目前有新闻资质的网站并不多,包括一些国家级大网站也没有,知情人透露陕西也只有一家网站有新闻资质,那么没有资质网站的采编人员是否都是假记者?按照当地文化部门的推断应该是这样。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此次报道的作者、自称记者的陈雷柱,本人在记者网上也查不到他的信息,也就是说他拿的也不是“记者证”,按照延安市文化部门的说法,没拿新闻出版署统一记者证的都是“假记者”,那他们一边查处“假记者”,一边接待“假记者”,这不是“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替被认为是“假记者”的中国某某网的新闻工作者喊冤。
本人认为,记者仅仅是一个职务而已,只要他做新闻工作者应该做的,只要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只要工作不触犯法律法规,政府不应干预太多,因为一家负责任的媒体,不仅不会容忍它的新闻工作者胡作非为,相反为了保持自身的公信力,他们会自觉地管理自己的新闻队伍,保持新闻的中立、客观和信息畅通,这对国家的发展有百益而无一害。
记者证只是形式上的因素,而是否真正从事新闻报道工作,才是衡量行为人是否为记者的根本因素甚至唯一标准,不应该以是否有记者证来判断是真记者或假记者,至少应该负责任的向其所在单位核实了解后在下结论。
我们不希望下一个“兰成长”悲剧再次上演,社会离不开舆论监督,离不开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新闻工作者。(作者: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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