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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现象解读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康  黎 点击数:11696 更新时间:2006/5/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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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间反扒”现象解读〗的最新评论:
        据中法网2006年5月10日报道,今年3月16日,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组织了一支特殊的民间反扒队,其队员由数名业余反扒高手组成。他们利用空闲时间,在公共场合进行义务反扒,短短一个多月,共协助抓获窃贼77名。在当前全国掀起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热潮下,这种弘扬社会正气和社会主义美德的做法,保护了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无疑值得肯定。然而,它也遭遇了尴尬。

    “民间反扒”遭遇的尴尬

        尴尬一  反扒队员:“难以承受的生命之重”。据太原市民间反扒队队长余建国说,由于他们的“民间”身份,加之人手少,时常遭到小偷的围攻、报复、恐吓甚至是诬陷。他本人在反扒过程中已经留下了20多处大小不等的伤痕,还曾被打成轻微脑震荡。并且,一旦这些反扒队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受伤,其医疗费用由谁垫付便成了问题。

        尴尬二  民间反扒:权利型反扒抑或权力型反扒?从法律性质上讲,民间的反扒行为属于一种权利型反扒,即它是指公民的一种自卫、自助和扭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申言之,反扒行为无论是公民个人抑或民间反扒队所实施,其“民间”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也就是说,反扒队员仅享有发现、立即扭送、为警方提供线索和作证等项权利,而无任何其他的执法权,更不能实施任何有辱小偷人格、侵犯小偷权利的惩罚性措施。

     思考与进路

        目前,全国除太原外,南京、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也都纷纷组建了自己的民间反扒队,“民间反扒”一时称盛。但在民间反扒队因取得一系列重大战果而倍受媒体赞誉之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反扒绝不仅仅是民间反扒队和人民警察的事,它同样还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公民的光荣义务和责任。面对扒手行窃,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这是新时期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共产主义道德观的必然要求。同时,更应强调的是,民间反扒队不能代替人民警察执法,人民警察不能因民间反扒队的成立而消极行使甚至放弃反扒的法定职责。因为,按我国法律之规定,侦查、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和法律义务。作为拥有强制处分权力的国家机关,人民警察在反扒攻坚战中无疑应扮演关键角色和发挥主导作用,而民间反扒队和其他公民仅能起到配合和协助的作用。

        总之,在如何对待“民间反扒”的问题上,我们既要看到它在弥补警力不足、有力打击扒手和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又要看到它的不足之处。我们一方面在明确民间反扒队权利型反扒性质和权限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反扒队员的良好法律素质,以防止他们侵犯小偷的人权;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反扒队员的自我防卫能力进行培训,并通过各种渠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以对他们在反扒中所受伤害和损失进行补偿。只有通过健全制度,所有公民一起行动起来,反扒战役才能在全国取得胜利!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0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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