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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吸烟被拘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孙金栋 点击数:1942 更新时间:2009/9/1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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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场吸烟被拘缺乏法律依据〗的最新评论:

     

          56岁的湖北男子赵某某,29日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4楼楼梯口抽烟,被处5天拘留,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不少读者、网民质疑处罚偏重。市消防总队昨日正式表态: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摊主知法犯法应重处。(8月31日《重庆晚报》)

         即使非常时期非常手段,也要依法行政。笔者查阅经修改重新颁布,今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法》。重庆警方执法依据是,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其一,吸烟并非明火作业。它在燃烧时,不具有火苗,属于与香火同类的暗火。在批发市场吸烟,与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无关。

         其二,商场并非危险场所。一般说,批发市场多为经营可燃物质,与经营汽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的场所相区别。它虽然可能成为消防重点单位,但算不上危险场所。

         其三,他算不上情节严重。如果,他不吸劝阻、屡教不改,或者殴打劝阻人员,才算得上情节严重。一个老实巴交的外乡人,因为吸烟而被拘,是否属于执法偏重。

         参照有关做法,在大型批发场所,能否设置一定数量的吸烟室,给吸烟者有个相对集中、安全的吸烟场所,防止流动吸烟、乱扔烟头带来火险隐患。这也是“疏”优于“堵”的工作思路。  (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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