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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法律 一边是对策——玫琳凯、如新等直销公司新的“员工制”简析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贺年 点击数:17858 更新时间:2006/11/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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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边是法律 一边是对策——玫琳凯、如新等直销公司新的“员工制”简析〗的最新评论:

     

        据重庆法制报11月15日报道(作者 贺年)不久前,《第十财经日报》对玫琳凯公司“‘试水’员工制”的有关情况作了报道。报道称:玫琳凯的“员工制”改革转型期间将从4月1日持续到12月1日,目前已经签约的员工经销商达到5000余人。

        最为值得注意的是,玫琳凯公司的转型“员工”有特殊的规定:签约前三个月每月业绩达到2万元。《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一个新加入的直销人员,在第一个月订单达到1900元后,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美容顾问’,此后便是按照销售量的比例提取奖金。升级为‘经销商’之后,每月业绩合格的,可以享受到公司的‘管理津贴’,这也是多层次提成的一种。但是,变身‘督导’之后,这些人员不再进行直销行为。与此同时,玫琳凯将对他们采取底薪加业绩奖金的薪酬模式。”

        为了使“员工制”与刚刚公布的直销法不相抵触,该公司还特意表示“经销商的计酬制度将从按比例提成转变为固定佣金加商业服务费,总体奖金比例低于其销售额的30%。”

        《第一财经日报》对玫琳凯公司的这一报道,表明该公司在我国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之后,对公司的整个销售政策的一个改革。很明显,这一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一、过去的玫琳凯“经销商”现在成为该公司的员工,但成为员工的条件是,与玫琳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销售业绩为“每月二万元”;二、所有员工为短期的临时合同,最长期限为3个月,3个月后经考核后才能续约;三、员工与原经销商一样,也有从“美容顾问”到“首席督导”等六七个等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从第二级“美容顾问”开始,就可以按照销售业绩从其属下的团队里提成。

        这种情况在另一家外国在华的直销公司如新公司也同样存在。记者拿到了一份名叫《如何赚取长期稳定的高收入?》的如新公司的奖金制度讲解。在这份奖金制度讲解中说:“半年之内成为全国销售总监”,而这一总监的收入是“月薪近4万元人民币”。在这份对如新员工的奖金制度讲解中,明确称可以通过“个人业绩”、“小组业绩”和“团队业绩”相加的办法,最终取得月收入近4万元人民币的目标。从这份“奖金制度”可以清楚看出:如新公司所采用的薪酬方式与过去没有本质的不同。但由于是针对公司“内部”员工的奖金制度,就使如新公司可以避开直销条例的管辖。

        另一家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安利公司的情况,也与这些差不多。基本上是从过去的直销商制改为员工制,而员工所实行的薪酬方式与过去这几家公司所一贯采用的销售、提成制度没有任何根本的不同。所谓不同之处,不过是经销商改为随时可以解雇的员工。

         笔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这些专家对玫琳凯、如新等外国在华进行直销的公司在这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

        首先,玫琳凯、如新等公司的这一改革目的是明确的,即在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生效后,这些公司过去的一些销售模式与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相抵触,因此需要对过去的营销手段作修改以适应法律之规定;其次,玫琳凯、如新等公司所采用的员工制,实际上是在规避我国关于直销和传销的两个条例。这从以下两点可以看出:1、这几家公司的员工制与过去这些公司传统上所使用的经销商无本质上的不同,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变化。从需要一定的入门槛标准(月销售额连续三月达一定数额的标准)、销售上的等级划分(各种不同名目的“顾问”、“督导”、“主管”、“经理”、“总监”)等;2、最重要的是,这些级别确定了他们有权从自己所属的团队提取销售收入。我国《直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提成不得超过销售收入30%的限额,而一旦成为公司员工,公司便可以用奖金的形式发放这笔钱,这样就可以绕过直销条例中规定的30%限额。

        玫琳凯、如新等公司的员工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一种临时性的雇用合同。任何被雇用者如果达不到公司要求的销售业绩,公司就可以根据合同将这些员工解聘。

        最后,玫琳凯、如新等公司的员工制还存在一个大的法律漏洞——即这几家公司规定加入公司的员工要在加入前三个月内的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限额。这一规定令人费解之处是,是否任何一个人都有权代理或者在这几家公司进行销售活动?如果是,他们是什么身份?如果不是,那么又何谈要销售业绩达到一定数额这一标准呢?

        这些法律专家表示,法律规定禁止的东西是不容以任何形式违背的。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就是要用法律规范来管理直销市场。如果能够以变相的形式做有悖于法律之规定的事,那么,制定和实施这些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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