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撰稿 冠羽
被称为河北“佘祥林”的河北清河县农民张新亮,因涉嫌故意杀妻被羁押2236天后被无罪释放。出狱后,他又为讨要18.7万元国家赔偿款而奔波了三年。邢台市检察院和邢台市中院均称,邢台市财政局赔偿拨款不到位,故无力支付,而邢台市财政局则未作回应。(9月30日南方都市报)
保障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是保护人权的最基本要求和前提,由此应运而生的国家赔偿制度及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水平、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无疑应当得到充份肯定,然而其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学者用“三个可怜”来概括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少得可怜,当事人提出赔偿的少得可怜,实际获得赔偿的金额少得可怜。更有人讽刺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变成“国家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限制过窄,对免除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规定过宽,对刑事赔偿的程序的设置太过繁琐,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偏低,这已是被学者广泛诟病的弊端。更为致命的是,颁布在前的国家赔偿法无法与修改在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衔接,而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是否要经过“确认”程序才能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打架”,给赔偿实践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法律上的不合理、滞后和矛盾,既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又给赔偿义务机关规避法律和赔偿责任提供了空间。赔偿申请人只能用“过五关斩六将”的毅力和精力,去追求多少有点飘渺的“满意结果”。
国家赔偿法的“拦路虎”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上的问题,执法理念和认识上的问题更为根深蒂固,难以一朝一夕改变。在很多人看来,赔偿就意味着办了错案。受传统政绩观和考评导向以及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赔偿义务机关或多或少存在怕赔、不愿赔的顾忌,在执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先入为主的不赔理念,想法设法为不赔寻找“法律依据”,甚至百般推诿。还有人认为,国家赔偿在某些时候便宜了一些“坏人”,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从对民主法治建设、人权保护、国家国际地位的提高、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谐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国家赔偿的制度价值还需要一个转变和提升的过程。
不仅如此,河北“佘祥林”案还让我们看到了国家赔偿法的执行症结。邢台市检法机关国家赔偿遇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没钱赔”的尴尬,财政局一推再推造成赔偿最终无法落实,“落实难”已非司法机关所能承受之重。按照现有的赔偿经费管理体制和支付方式,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而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尚未将赔偿费用列入预算,或者因财政困难而预算不足,先行垫付后,申请核拨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赔偿义务机关要么出于信访维稳需要挤占办公经费,要么降低赔偿数额“私了”,或者干脆让赔偿打了白条。只有设立专门赔偿案件储备金和管理部门并向申请人直接支付赔偿金,才能扭转国家赔偿难以落实的窘境。
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无端羁押,已经是一个公民相当不幸的遭遇,而这样的遭遇对于每个人也是无法预期的,甚至国家对公民的侵权也是无法避免的。国家赔偿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关注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怀,也是对每个人基本人权的关怀。国家赔偿法制度和观念上的诸多问题,是到了应该反思和完善的时候了,别让那些被侵权的人牢狱之后为了赔偿再忍受不公正待遇和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