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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深冬
湖北十堰中院一系列“虚假诉讼案”的原告李明启,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其以低息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高息发放(年息高达360%),获取非法利益。李明启深知自己明火执仗的恶行难以久长,便以虚假的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在十堰中院常务副院长邱剑明和十堰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朱志康的操纵和庇护下,自2013年至今,仅四年时间,李明启提起虚假诉讼的标的就高达2.92亿元,非法保全查封资产高达31.9亿元,严重侵犯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4月10日 新华卫视)
对于与此案相关的受害企业来说,那一笔笔巨债无异于“飞来横祸”,本来正常经营的企业,因为“子虚乌有”的借款而陷入债务纠纷,资产被查封、经营无法持续,有的已濒临破产。而当地的司法办案机关和所谓的“债权人”,却丝毫不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债务偿还能力之间的关系,只是“任性”的查封,逼着企业接受调解,还钱了事,这样的做法让人不由深思。
详细看过事件始末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的问题。首先,这些所谓的债务在形成之初的金额都是企业能够负担的起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初乖乖给钱,资产不被封存、经营能够正常持续,是不会有破产风险的。这就让人生疑了,怎么了一个个人借款,能够把控风险如此之好?甚至比一个银行的风控机构都专业,知道什么时候要债、以什么方式要债能成功。如果这些都是真的,我想我们的银行系统应该认真地去向人家学习一下。
另外,在本案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些细节也是让人“细思极恐”的。鑫港公司前股东的个人帐户在一天之内发生巨额的资金转入转出,法院对这一有失常理的现象却是视而不见,为什么?联想到此前的信息泄露事件、银行内部违规操作等新闻,即便是无关第三人也不得不惊恐,会不会我的帐户也会出现这种现象,而我也会因此背负“巨额债务”?而且如果没有个人授权就从帐户转出巨额资金,这样操作银行不是明显的在违规吗?
最后就是关于证据采信的问题。为什么在已鉴定借款合同所盖印章系伪造的情况下,法院依然认定借款合同有效,而不去追究伪造印章的责任呢?
如果说上述这些事件是分别孤立存在的,有一些似乎可以用所谓“工作疏忽、执纪不严”来解释。但那么凑巧针对同一家企业,就一定不是凑巧了。是什么力量的支撑,让李明启有如此的胆量、能量做这样的事、并能屡屡得逞呢?坊间传说的“依靠其父曾作为法务工作者的关系”是否空穴来风呢?
在一系列的追问之后,我们期盼坚持真理的人能够得到想要的答案。可喜的是,“李明启涉嫌虚假诉讼案”已于2016年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立案。希望借着“法治中国”的推进,乘着“廉政建设”的东风,揪出那些“天外飞来巨债”的幕后黑手,还企业一个公平合理、安全法治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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