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朱巍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餐饮业存在多年的霸王条款类型,责令餐饮业对“禁止自带酒水、食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餐具工本费”、“丢失物品不负责”等六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霸王条款”在一个月内进行纠正。若逾期不改,工商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12315消费维权电话进行举报。
消息一经发出,中国烹饪协会作为餐饮行业代表对此强烈反对。该协会认为: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拥有“用脚投票”的权利,这些被禁止的条款是行业惯例,不应属于“霸王条款”范畴,工商部门用行政指令调整本属于民事服务关系的餐饮业也有失妥当。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北京工商部门所采取的措施是在为消费者“撑腰”。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中,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明文写入其中,体现了对改革新时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也间接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需改进和提高。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中的基础在于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消费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却侵害了消费者这两项权利。
酒店强制“收取餐具工本费”的条款是要求消费者支付餐饮以外的额外费用。而提供餐具本来就是餐饮服务中必须的附随义务,霸王条款将附随义务更改成为收费项目,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禁止自带酒水、食品”条款是饭店非法收取高额“开瓶费”、“服务费”牟利行为的合同基础,也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霸王条款。近年来,天价开瓶费和天价服务费屡见不鲜,已经成为餐饮服务领域消费投诉集中领域。在投诉案件中,消费者既不知道开瓶费收取的标准和依据,也不具备对所选饮品食品自由选择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包房设置最低消费”是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往往因为“凑数”包房费,被迫承担额外消费项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利,而且还可能造成无端浪费。
从废除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来看,北京工商部门的措施于法有据。消费者与饭店预订酒席的行为属于民事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公平、平等。“更改预定酒席应提前15天通知饭店”的条款看似没有问题,但根据这一条款的责任结果,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前15天通知,饭店就强制消费者承担全额价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饭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消费者就餐时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时出现财物丢失、人身损害等意外情况,饭店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安保义务后才可以免责。“丢失物品不负责”的条款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安保义务规定,即便不予废止,在司法层面上也是无效的。
从行政权能范围来看,北京工商局有权废止餐饮业霸王条款。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合同行政监管、管理监督工商业规范,这些都是工商管理部门应尽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大众对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虽然这些霸王条款涉及的双方属于民事主体,但因为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公共利益。所以,这些涉及到百姓日常生活的合同理应被纳入到行政监管领域中。不仅我国如此,从比较法看,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以台湾为例,消基会和消保会每年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消费合同进行修订和监管,以行政权力废止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就是台湾消费者保护机关的日常工作。
总之,烹饪协会提出消费者有权“用脚投票”的意见站不住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自由选择权的理解,并不能局限于消费者可以在服务主体(饭店)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在任何饭店内依法拥有自主消费的权利、自由选择服务产品的权利和不受不合理条款限制的权利。因此,烹饪协会不能以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饭店的权利来片面解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这实际上是缩小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