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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县司法局李溪司法所多举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huaguozh… 点击数:11616 更新时间:2012/12/19 文章录入:huaguozhou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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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酉阳县司法局李溪司法所多举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的最新评论:

    酉阳县司法局李溪司法所多举措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启示  

       

    重庆酉阳县司法局  周国华  

    一、引言  

    如何创新社区矫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从而有效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简称“酉阳县”)司法局李溪司法所作了有益的尝试  

    二、情景回放  

    酉阳县李溪镇社区矫正人员高某某,因抢劫罪,于199496日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监狱干警坚持不懈的苦口婆心教育终于收到良好的效果,使这个囚犯开始了真心的忏悔,因真诚改造多次立功,获五次减刑共计8年零1个月,于2011526日刑满释放回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社区执行。  

    高某某在监狱服刑17年,回家后情况十分具体:无家无室无生活来源,无田无土无生存基础。临出狱前,他曾庄重地对监狱管教干警发誓:“今后重新做人,决不再犯罪”后离开监狱。但是,这个在监狱关押了10多年的囚犯,回到家乡一看,物是人非,母亡父病,投亲靠友遭受白眼,联系务工受尽冷遇,陷入既没有住处也没有钱的困境。其兄因长期赌博、吸毒,家里值钱的财产已变卖精光。最糟糕的是2008年初,高某某还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兄胁迫其父签字将共有的责任地出卖转让给本村3组村民杨某某(与高某某不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将所得的数万元经费悉数用于赌博吸毒挥霍殆尽。当高某某回家后,面对家徒四壁空空如也的惨境,万念俱灰,潜意识中感到生活生存陷入了绝望困境。绝望之余,使他始终坚守的誓言产生了动摇,萌发了破罐子破摔的思想。  

    三、采取的对策  

    当李溪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清醒意识到高某某现时的思想动态将与监狱改造的宗旨和效果背道而驰,深感“必须认真考虑在社会中如何切实保护弃恶从善者”,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宁。于是,将高某某纳入重点稳控对象,采取多种措施,举一反三,以期专门帮助从监狱释放后回到社会或在社会服刑的人员。  

    (一)打牢基础——制定缜密细致的矫正方案。李溪司法所遵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挽救、改造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精心打造。司法所为高某某量体裁衣,制定缜密细致的帮教方案,并对高某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从而夯实了教育挽救高某某的基础  

    (二)立稳支柱——重点稳控不懈怠。根据高某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把他作为矫正重点稳控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司法所还落实专人多次深入高某某的暂住地,耐心细致的做他的工作,开导他要正确处理矛盾,振作精神,克服一切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在说服教育过程中,事前精心准备正反事例向高某某贯输人性的真善美,鞭笞违法犯罪的假丑恶,不断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通过多次谈心、沟通,终于稳定了高某某的情绪,立稳了教育挽救高某某社会系统工程的支柱。  

    (三)狠抓关键——取得党委政府支持。鉴于高某某的特殊情况,如不及时解决好其责任地问题,有可能导致他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李溪司法所多次向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关注,并专题研究解决方案,提出解决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该镇鹅池村委和村调委会一起,给予精神上鼓励生活上的关心爱护,为高某某反复调处土地、房屋等纠纷,争取生产资金扶持,并向他阐明司法所将帮助他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这些举措,解冻了高某某封闭的心理,有效稳定了波动的情绪,为促进其早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找准节点——部门配合破解难题为了解决高某某的生存问题,依法讨回责任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节点。去冬今春,李溪司法所配合鹅池村委会多次上门做土地受让户杨某某的工作。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因而土地不断增值,经过几轮调解未果,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眼看春播已至,如不及时解决高某某的责任地问题,不但以前的工作白做,而且还有可能导致他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对此,李溪司法所除专题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取得大力支持外,还牵头与镇农村土地承包委员会、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等单位反复研究解决方案。在司法所的指导下,鹅池村委、村调委会和风细雨、依法依理地做土地受让户的工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阐明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非法擅自转让的,这严重侵害了高某某的合法权益;二是高某某与杨某某不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相悖。因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过3个多月对双方反复开展法制宣传及做思想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共识。201254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亲自到现场指导,在鹅池村委、村调委会主持下,最终双方依法依理自愿达成了协议,恢复了高某某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高某某深有感触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司法所,感谢村干部,我一定洗心革面,用勤劳的双手,重建美好的家园,创造幸福的未来。”  

    四、几点启示  

    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爱和尊重,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失败,完全有可能采取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也是社会自我保护之需要。李溪司法所对高某某坚持不懈地反复做深入细致的维权工作,虽说是个案,但从中我们可以受到一些启迪:  

    (一)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从高某某的个案中可看出,如果社区矫正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对工作的关心支持,要想恢复高某某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难度将会成倍增大。正因为该镇党委政府抱着对高某某这种弱势群体的关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的决心,才使他获得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和资格,而不至于仇视、报复社会,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正确理念  

    (二)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离不开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配合。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工作。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促使高某某顺利融入社会,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透析高某某的个案,如果没有镇农村土地承包委员会、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等单位的鼎力配合,要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将是事倍功半,或许社区矫正的目的与效果南辕北辙也亦未可知。  

    (三)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离不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基层自治组织的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李溪司法所的指导下,鹅池村民委员会、鹅池村调委会充分发挥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巨大作用,在恢复高某某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也促进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灵改造。  

    (四)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离不开司法所严格执法和整合各方资源。依照我国《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应当包括帮助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成为合格的公民,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如果没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坚持不懈的努力,没有司法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衷共济,充分运用各种资源的优势打总体仗,可以肯定,会使高某某产生自我憎恨和自卑的心理或加剧其对社会的憎恨和敌对情绪,甚至激化为对社会的攻击和报复,重新犯罪也就在所难免。  

    积极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实现“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目标,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倾力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成为合格的公民,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巩固监狱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改造效果,李溪司法所的所作所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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