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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政府违法征地系列报道1:
桂林政府违法征地系列报道2: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后的野蛮征地
桂林政府违法征地系列报道3: 七星区穿山乡屏风彭家岭村征地调查
桂林政府违法征地系列报道4:七星区穿山乡和平榛头村征地调查
桂林政府违法征地系列报道5:桂林市国土局地产公司违规操纵征地案调查
"黑协议"扼杀农民切身利益
桂林市国土局地产公司违规操纵征地案调查
行政干预司法 被征地农民状告无门
法讯网联动记者 彭 丽
280余亩土地由地产公司与村小组长私下签订
在被征地上,记者看见,桂林市征地公司征用该村土地至今6年以来,部分土地为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开发商品房近60栋,靠近桃花江一侧用于红岭路的修建和琴潭园区开发的用地还没动工。
“这些地原来是我们的鱼塘,我们一直做商品鱼养殖,可是2004年,在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地产公司把这些鱼塘征用了。”站在一乱砖石块堆上的被征地村民说,鱼塘征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确认,也没有完善“两公告一登记”征地手续。
调查中,村民向记者反映,起初谁也不知道鱼塘被征,签订协议之时,征地方并没有到村民承包地上丈量面积及确认。
2004年7月,在征地协议签订前,该村一直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向村民通报过征地情况。据村民透露,当时少数村干部跑到离桂林市60多公里远的兴安县城的兴安宾馆秘密开了一次征地会议。
2006年11月,事隔
2008年5月,在无数次上访投诉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该村4名承包户雷荣喜、阳家德、邓忠玉、伍广生将地产公司和东圈村原正副村民小组长告上了秀峰区人民法院。最后,一审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四村民承包户败诉。
四农户不服判决,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隔三个月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以一纸裁定书撤销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又同时驳回了四个上诉人的起诉,并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为终审裁定。
桂林市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是否有权征用东圈村251.631亩土地?《土地征用协议书》体现的是190.271亩土地,实际征用是251.631亩,这多出的60亩是否报批了相关部门?据调查至今尚未办理征地手续,这多征的土地是否存在倒卖现像?村民上诉为何被撤消?
征地公司是否有征地资格?
调查中,村民向记者反映得最多的问题是:桂林市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是否有权征用土地?若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是无征地资格的主体,那么所征用该村两百多亩土地是否是无效的?
“如果是合法征地,那征地该走的合法程序为何一样也没有走,我们手中的土地承包证成了一纸空文。”四上诉村民对记者说,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依照法律审判,行政干预了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征收征用土地只有国家或代表国家的行政机构和部门才有权力征收征用土地。而桂林市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代表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和机构,而是一个未经注册的临时组织.
(图为桂林市地产公司与该村签订的征地协议)
上诉村民代表说,当时法庭调查的事实已经证实,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桂林市地产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不具备行政职能,不能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没有征收、征用土地的主体资格, 其下属的土地征用处更加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
市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向法庭出示的《关于成立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办公室》的批复《市国土资函(2002)22号文件》本意是为了证明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授权,有征收土地的职权。
“但22号文件并不是授权委托书,另外,22号文件的主题是《关于成立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办公室》是市国土资源局的下设直属机构,显然是与地产公司是同级别的单位。”
让四上诉村民质疑的是,为何东圈村原村民小组长汤建明、副组长唐树保两人签订《征地协议书》却又降级为地产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该征地协议书的甲方清楚的写明了,是桂林市地产公司土地征用处,明显的是地产公司的一下属机构。
征地协议有严重欺骗性暗箱操作 上下勾结
“先是被村民小组副组长和村民代表十几个人追到他们签约的酒店未签成,后又跑到离桂林市60多公里的兴安县签订的。”
桂林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征收东圈村土地189.1605亩,协议虽然也是189.1605亩。但他们实际上征用280多亩,而拨给东圈村的各种征地费用只按189.1605亩下拨的,村民认为这是超公告批准面积征用土地,少批多占的严重欺诈行为。
“《征地协议书》 ”有三个不同版本,其中壹份还盖了骑缝章,但骑缝章错位,明显有抽页缺页,并且都是复印件,一、二审拒绝出示原件,未经当庭质证。二审法院也漠然置之。
上诉村民表示,征地单位在征地报批前,并未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农民。征地协议书》签订的双方在法庭公开表示根本不需要与被征地的土地承包户进行实际面积的丈量,其律师周富生也承认“并未每户都丈量,实际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并未进行丈量。”
据村民了解,在一次秀峰区召开的征地工作会议上,桂林市国土局征地工作小组一干部甚至说:“如果都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那里能征到地?”
少批多征,未批先征、未征先占
桂林市人民政府2003年7月9日征地公告明确规定征用桂林甲山乡东莲村委东圈村土地面积12.6107公顷(合189.1605亩),实际超公告面积多征90亩多,总共征用东圈村农用地281.631亩,其中有30亩给了相邻的敦睦村。
“征地行政机关假借建设单位报请征地之名,非法超出批准征地面积进行征用,而且不办理任何征地手续,以多出的被征用地块用于自身谋利。”上诉村民反映,更不可思议的是桂林市国土局地产公司经理兼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也是此次征地协议的签订人和实施征地的主要负责人周鸿鸣携款畏罪潜逃,至今未归案。
“地产公司违背广西自治区[桂政土地批函(2003)117号]文件规定,既没有做好批后征地程序,也没有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没有安排被征地后零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其原有生活不降低。”违法、暴力征地没有维护社会稳定,造成部分农民生活无着落,无法就业,无养老医疗保险。
调查了解,征地单位和秀峰区政府没有听取东圈村400多村民签名的《关于村官独断专行,暗下签订征地协议 一事的报告》意见,在区、乡政府领导带领下,出动大批警力,配合开发商使用挖掘机强行将农户合法承包经营的鱼塘连同活鱼、鱼苗、鱼具、设备全部填埋,并打伤农民多人、抢夺、砸毁多台摄像机,照相机,给农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村民反映,大量事实,足以证明桂林市、区、乡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征地机关,从一开始就以城市建设用地之名,违法征用农民正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农用土地,以每亩84000元(已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等全部费用)的低价补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以每亩约130万元以上的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和别墅群。
“说我们是农民,现在没有一寸土地,说我们是城里人,又无城市户口,无事可做,实际成了无业游民,生活无着落,已走投无路,而人民法院对农民的起诉、上诉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在同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下,作出非公平,公正的判决和裁定。大部分失地农民平均每个人分到不到两万元。
法律适用错误 “民事纠纷案”变更“侵权赔偿案”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把上诉人的上诉案由变更为“侵权赔偿案”,以此认为不属民事管辖范围。”四上诉村民说,一二审法院的审判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错误,在法院内部将立案庭和审判庭的职权完全对立起来,并判立安庭不应受理,立案为无效,简直不可思议。
据了解,最高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并自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管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纠纷。
上述五点可充分证明四上诉人起诉的案由不管二审法院如何更改,都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范围。“二审法院裁定书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驳回我们四上诉人的起诉权利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让我们四上诉农民上告无门,维权无路。虽然裁定书中说四农户可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的请求,可到头来却被踢皮球。”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为“《征地协议书》是桂林市地产公司与东莲村委东圈村签订的,其内容并未直接涉及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范围。”从而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征收东圈村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190.271亩土地,四上诉人依法承包的土地鱼塘事实上包含在被上诉人签订的“征地协议”征用范围内,已被上诉人出动大批公安警力和城管人员暴力强行侵占,将承包人的鱼塘连同活鱼通通填平。
四上诉村民反映,如果按二审裁定所认定“征地协议”的内容并未涉及四上诉人,那么“协议”对四上诉人就没有任何关联和法律约束,或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被上诉人就没有权利也不能根据这个“协议”强行征收上诉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鱼塘。
上诉人也没有去履行被征地的义务,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强行征收是违法的,就应当将错征上诉人的土地鱼塘全部退回并给予赔偿。然而事实证明这个“征地协议”不仅直接涉及了上诉人的切身利益,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征地协议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范围。”
村民认为,法院在行政干预下,作出了这个二审终审裁定,从根本上推翻了一、二立案庭受理案件的合法程序,也否定一审及二审自己开庭审理的错误,糊里糊涂撤销了一审判决书,在行政干预之下其目的就是要千方百计保住这份见不得阳光的《征地协议》,从而达到保护那些在征地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大小小的官员,作出这样一个违心违德又莫明其妙的终审裁定。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审理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受行政干预,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二审法院的裁定及其百分之九十五的内容是重复了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甚至在文字上也基本雷同。”
四上诉村民向记者说,二审裁定书中左一个查明,右一个查明都是一审判决书的翻版。就是没有查明《征地协议书》的原件,没有查明未批多征先占东圈村61.631亩土地,没有查明这61亩多土地的各种补偿费用去哪里了,农户承包的土地是否实际丈量,“二公告一登记”究竟是如何履行的等等大量事实。
四上诉人对这样的审判结果百思不得其解,只有去请教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该主审官某某说这并非我们的本意,言下之意这个漏洞百出的所谓裁定书也是无奈之举,完全是出于上面的压力或旨意。”
据知情上诉人了解,二审审判长某某说此裁定书漏洞越多,四上诉人越好申诉。“他们还透露桂林市委市政府领导为此案曾找法院领导谈话,有所授意。”四上诉人疑惑不解地对记者说,法院的审判并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要按某些领导的旨意办案,司法独立是假,行政干预是真。
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必须依法赔偿
记者采访中,四位上诉村民强烈反映:既然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及实施过程中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农民的巨大经济损失,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他们向记者反映了以下几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1. 土地承包证记载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符,必须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各项征地补偿。
2.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被另立名目截留一万元/亩,必须给予补足。
3. 地上构筑物(房屋)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或市场价280-300/亩,给予补足(现在是按150元/M2。
4. 必须纠正同地不同价的错误,东圈村土地与邻村敦睦村的土地在同一位置,同一地块上,两村征地补偿却明显不同,差距高达近2万元/亩,必须同等对待,给予补足。
5. 东圈村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现在是零土地的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出路,没有就业保障,更没有各种保险。安置补偿必须按30倍给予补偿。
6. 在征地有争议的情况下,秀峰区人民政府派出大批官员和警力,强行填平四农户的鱼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实施打、砸、抢、打伤农民,砸烂和抢走摄像照相器材,必须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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