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创新”业务性质存疑,中信建投因…
·小米再陷“质量门”:被指没掌握核…
·长安汽车因排放超标被罚,过半网友…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银行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引争议
·超豪华汽车在华结束高增长
·卡罗拉、雷凌数千辆车被指“隐性召…
·乐视资金链隐忧
点击TOP(10)  
·“创新”业务性质存疑,中信建投因…
·小米再陷“质量门”:被指没掌握核…
·长安汽车因排放超标被罚,过半网友…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银行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引争议
·超豪华汽车在华结束高增长
·卡罗拉、雷凌数千辆车被指“隐性召…
·乐视资金链隐忧
·“1元云购”疑踩中非法博彩红线
·辽宁清原:政府违约被判败诉,却又…
图片文章  

小米再陷“质量门”…

基金投资者投诉南京…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

“1元云购”疑踩中非…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周末 >> 正文
股权众筹规定预计年内出台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仇飞 点击数:11250 更新时间:2015/6/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股权众筹规定预计年内出台〗的最新评论: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近日,继京东、阿里等互联网巨头相继上线股权众筹平台后,国内最大的创业生态服务平台——36氪,也宣布上线股权众筹平台。

        36氪公关部门相关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36氪股权众筹平台目前做的是私募股权众筹,除了采取“领投+跟投”模式外,还首创了由创始人出让少量股权,转让给众筹投资人的老股发行产品这种模式。

     不同模式优势风险并存

       “‘领投+跟投’模式是指由专业的投资人(VC机构投资人/知名天使等)指导带领多名跟投人一同对企业进行投资;而老股发行,是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其与新股发行对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领投+跟投”模式与老股发行并非在同一语境下。

        肖飒补充认为,新股意味着投资人可以在平台上投资一些早期项目,去参与一个企业从0到1的成长;而老股发行产品,是指已步入高速成长期公司的创始人,在不改变公司实际控制权及股权结构的前提下,由创始人或持股较多的股东出让少量股份,放到平台进行众筹,投资人参与的是那些从1到N的企业成长。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部分的众筹平台都采用的是“领投+跟投”模式,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投资的“辛迪加模式”。

        “‘领投+跟投’的优势在于,采取类似PE的做法,有LP+GP,也就是说投资人可以作为LP(有限合伙人)参与分红,专业机构作为GP(普通合伙人,即领投人)主导经营,甚至有的专业机构愿意充当‘劣后’,力保投资人权益无虞。”肖飒谈到。

        在我国“众筹金融”理论提出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看来,“领投+跟投”模式中,由于领投人的专业能力不足和道德风险所带来的“隐患”也不容忽视。

       “在专业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会设定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比如对赌条款、反稀释条款、优先权条款等;而在股权众筹投资时,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要么是众筹平台统一提供的模板,要么是众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前述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很可能不会出现在协议中。”杨东认为,不排除可能出现领投人跟融资人串通欺诈跟投人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领投人约束机制。

        而与“领投+跟投”模式面临的上述风险相比,业内人士认为,老股发行产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投资人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的行业痛点。

      “具体而言,老股发行给予了投资人风险差异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为早期投资人的退出增加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途径。”肖飒指出,老股发行产品也存在风险,主要源于那些成长型的企业往往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及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这些繁琐复杂的步骤显然无法得到落实,由此产生的法律行为无效或是效力瑕疵,从而引发的纠纷很难解决。

     规避法律风险 平台须先“修身”

         除了模式本身可能存在风险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助理分析师陈莉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股权众筹在国内发展还处在起步期,融资成功率占比低下,甚至不足融资项目的1%,在整个行业发展阶段的影响下,媒体平台试水股权众筹在专业性、优质项目挑选及行业规范等方面存在挑战。

      杨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规范股权众筹的相关法规还处在紧锣密鼓的制定阶段,具体规定尚未出台,目前可以参照的是证监会去年年底公布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平台应具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并未突破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给合格投资人设定的标准也过高,还强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加入中国证券行业协会等,尽管意见稿尚未实施,但已经透露出监管方向,平台突破这些条款,可能会面临行政法风险。”肖飒认为。

        而从刑事角度出发,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员,业内人士认为,股权众筹也面临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刑法风险。

       按照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200人人数限制的,可以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此外,杨东认为,在民事方面,股权众筹中也存在着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起居间作用,因融资人跟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违约风险也是存在的。

        “面对众多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想长远发展必须先“修身”。具体而言,首先‘技术+风控+销售+产品设计’人员样样不能少,团队建设要完备;其次,建立动态的监测体系,加强风险评估机制;再次,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充分履行平台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后,必须远离自融泥潭,资金托管,账户独立,勿踩‘非法集资’的红线。”肖飒建议。

        记者了解到,刚上线不久的36氪股权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已配套了平台措施。

        “在众筹项目上线前,平台同时针对项目本身及其领投人进行筛选,对项目的筛选包括行业、阶段、团队及其商业模式和盈利前景、注册信息、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对领投人的筛选,则主要针对其专业经验,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等方面。在投后管理方面,36氪要求众筹项目通过平台每半年向领投人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并向平台报备,同时领投人需对持续披露的信息发表意见;绑定领投人与跟投人的退出,实现共进退。”上述36氪公关部门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