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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线”的红包外挂软件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仇飞 点击数:12010 更新时间:2015/3/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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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踩线”的红包外挂软件〗的最新评论:

     微信红包沉淀资金如何处置?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无论是摇一摇获取微信春晚红包,还是争抢在微信群里“天女散花”的好友红包,在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副主任谢君泽看来,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是赠予。
        “这种赠予因为参与人竞抢,可以认为是附条件赠予。即进入前几名视为达到赠予条件,而赠予内容为红包金额以内不确定金额的资金,具体金额随机比例产生。”谢君泽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说。
    记者注意到,在微信用户之间发放、争抢红包的过程中,涉及用户、微信运营公司、财付通公司、用户的储蓄卡发卡行四方民事主体。
        对此,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认为,发放微信红包的背后,是微信用户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财付通,支付款项给特定人或者拼手气抢红包者(红包金额在发红包人确定的红包总数和固定总金额中随机分配)的委托法律关系。
        “过期未领红包,将返回到发红包者的银行账户;提现红包由财付通支付到抢得红包的微信用户的银行账户,收款名义可能为劳务费或其他默认选项。”张兴指出,红包提取之前和长期未提现红包留在财付通,实际属于客户备付金,即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基金,该款项的利息归属值得关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评“红包大战”后遗症及对策建议》报告中指出,没有被领取的红包和没有提现的红包产生的沉淀资金,其产生的巨额收益归属不明;尚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收发红包时,自动开通支付账户过程无协议未实名。
        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客户损失等;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利息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在其与用户的合同中已经存在利息归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格式条款。”张兴表示,如果用户不知此格式条款存在,那么该约定的合理性、公平性存疑。
        按照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万钰则认为,目前对支付机构的所有监管规定,均不允许非实名收款,而微信红包实名制缺位,且微信支付并未申请支付牌照,用户的支付安全保障弱化,腾讯应在开通微信支付时向用户披露用户协议,使用户了解风险责任、纠纷处理标准等。
        “另外,用户发红包体验时是将储蓄卡中的资金搬至微信支付背后的财付通账号,抢完红包的钱依然留在财付通平台,只是发生了资金的账户变更,未有实质的资金转移,但不可回避的是,接受资金账户一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万钰补充道。
        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率为20%。
    “亲朋好友之间发放的微信红包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且金额也不大,应当免征税;而企业对其客户通过微信红包附赠或者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的行为,对方收受红包即属于偶然所得,应当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王春晖认为,微信红包作为集社交支付、娱乐、营销和传播为一体的新型商业模式,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其搭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储蓄性质,却不受相关法律规制,因此国家应该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规制网络支付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相关报道见14、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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