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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司法判决第一例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陈霄 点击数:12333 更新时间:2015/3/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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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垄断司法判决第一例〗的最新评论:


    首次启用专家证人证言

        记者获悉,该案审理颇有特色的地方在于首次在行政垄断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出庭这一环节。由于这是司法领域第一次受理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涉及专业问题很多,广州中院为了高水平审理,专门允许反垄断法领域和行政诉讼法领域的知名专家发表专家证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作为该案的反垄断法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省教育厅在省赛的相关规程、通知中明确指定所有参赛者只能使用广联达公司的软件,这种具体限制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直接方式给相对人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直接对参赛单位施加了影响,因此这种行为属于限定交易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这种独家指定行为又使广联达产品依靠行政权力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滥用行政权力将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排除、限制出相关市场,影响了合理有效的竞争关系。
        对于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赛项通知指定独家参赛软件”,到底是属于“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案件的行政法律领域专家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省级选拔赛的通知涉及对象虽然涉及三十多个参赛学校及学生,以及参赛过程中使用软件的生产经营公司,人数众多,但是却是特定的;抽象性文件的特点是可以反复适用,而此次赛项的通知规定只能是针对2014年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技能选拔赛来适用。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的通知,只具备了抽象性文件的“外壳”,其实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垄断三要素来认定违法性

        该案的立案及开庭审理,引起了法律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因为该案是反垄断法实施六年多来,首次进入实质诉讼程序的案件。该案最终审理的结果如何,其重要意义都不言自明。本案中涉及到的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对“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垄断问题中最具争议的焦点。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对这些焦点给予正面回答。
        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广州中院在判决当中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省教育厅“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构成行政垄断的要素条件,即在主体上,省教育厅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为上,其“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至于“滥用行政权力”,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认定省教育厅对自己“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为此教育厅构成“滥用行政权力”。
        此案中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起诉对象?省教育厅认为,省赛组委会等发布的各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等都属于内部文件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法院判决阐述了自己的理解:本案中的广东省工程造价基本技能省级选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而省赛组委会发布的各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也都是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过方才对外公布的。因此“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是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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