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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李俊慧
××电商平台,工商总局喊你回家“改作业”!
——相信以上是很多被电商平台“网络预售”伤害过或“坑过”买家的真实想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起草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完成第一轮意见征求并修改完善后,正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并由其对外公告发布,第二次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2500字、共计三十条的《暂行规定》分为五个章节,对类似“双十一”“六一八”“双十二”等天猫、京东、国美、聚美优品等主流电商平台的“网络大促”(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网络促销参与主体范围、网络促销平台义务、网络促销商品的售后服务以及各方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
网络预售模式得到全面规范
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暂行规定》有三大“亮点”。
其一,网络预售模式得到全面规范。
“网络预售”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兴“网络交易模式”,买家提前预付一定的款项,卖家结合在预售期间收集的购买需求,集中采购或批量制作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统一集中发货。
“网络预售”既出现在一些单一电商平台或品类,比如小米手机等互联网手机的销售模式中;也在一些大型电商平台“非常流行”,比如天猫等大型电商平台都建立了“网络预售”规则。
“网络预售”的优势是显而易见,对于卖家而言,既能最大限度降低经营中可能的“货品积压”风险,实现“以购定产”,还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卖家自有资金占用率,并大幅提高资金周转率,实现卖家权益的最大化。
当然,“网络预售”对消费者的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开展“网络预售”的商品定价,大都比同类未实施预售的商品低很多。
简单说,因为买家通过集中、批量下单形成了一种“团购”“集采”形态,再加上“以购定产”减少中间环节,可以为消费者节省大量的费用,买到便宜得到优惠。
但恰是这种“看上去很美”新型网络交易模式,却成为近年来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的“重灾区”,尤其是在类似天猫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上。
以天猫为例,之前其平台上的“网络预售”,按照其制定的“预售规则”,主要有两大“坑点”:首先,预付定金不予退还。其次,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商品预售介绍页面,卖家将“定金”解读为“订金”,因此,也就变成了“订金不予退还”。
在谈及预售商品为何不能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时,天猫方面曾给出过这样的解释:“预售是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单数量来安排生产,这个就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
如今,根据工商总局《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电商平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简单说,工商总局新规将全面叫停当前网络预售中存在的两大“猫儿腻”:“订金不退”及“预售商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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