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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在隔空向阿里、腾讯表达了欢迎参与征信体系建设的态度后,时隔4月,央行正式向腾讯、阿里两大互联网巨头抛出了“橄榄枝”。
1月5日,央行下发通知,要求八家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其中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腾讯旗下的腾讯征信如愿出现在名单前列。
将“互联网”特色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这两家互联网巨头,“大数据征信”也是其面对媒体时特意强调的重点。
不过,学者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还未出台的情况下,若任由互联网公司运用大数据手段在个人征信市场“长袖善舞”,征信很有可能演变成侵害个人信息的手段。
角逐千亿市场
一直以来,我国个人征信市场上的“正规军”只有央行征信中心和旗下的上海资信。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了8.5亿自然人的记录,不过有征信记录的仅有约3.2亿人,约占13.5亿人口中的23.7%,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85%的覆盖率。
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经过我们初步测算,中国征信市场的市场规模近1000亿元人民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单靠央行征信中心一家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阿里腾讯的入局有助于弥补征信数据的缺口。”
事实上,对于这一近千亿的市场,腾讯、阿里也筹谋已久。法治周末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腾讯财付通团队两年多前就开始推进征信业务;蚂蚁金服4年前就开始了数据信用化的工作。
“腾讯征信体系将利用其大数据平台TDBANK,在不同数据源中,采集处理相关行为和基础画像等数据,并利用统计学、传统机器学的方法,得出用户信用得分,形成个人征信报告。”前述腾讯相关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而阿里旗下的芝麻信用数据包含了用户网购、还款、转账等数据,再加上蚂蚁金服积累的大量的信用借款数据,都为其从事征信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芝麻信用相关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目前阿里集团的天猫分期、“花呗”赊销服务都是基于大数据技术,通过对用户的电商交易数据以及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用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完成评估和授信。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相对于互联网上的社交数据,芝麻信用拥有的数据同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性更高,更富“含金量”。
数据交换掣肘
有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然而央行所拥有的个人征信数据暂时不可能对民营征信机构开放,因此个人征信牌照对于阿里、腾讯而言不过是“鸡肋”。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北京信用协会会长吴晶妹则认为“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吴晶妹表示,过去银行体系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金融信贷信息也被认为是个人征信的核心数据,也是价值最大的部分,实际上随着资本市场、商务贸易、电商交易的快速发展,银行不完全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他领域的数据价值也在不断增加。
那如何同其他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互换和共享呢?据记者了解,即使是央行旗下的征信中心,也是在运营多年后,直到2014年12月方才同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家单位实现信息采集的合作;身为民营机构的阿里、腾讯,似乎在同政府机构和央行的数据互换上缺乏相应的资源和实力,数据共享似乎会有些力不从心。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希望央行征信中心能打开目前相对封闭的状态,与商业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这样基于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再结合阿里、腾讯自身的特色数据,就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不过在吴晶妹看来,进行大一统的数据整合在目前来看还难以实现,而且也没有必要。
吴晶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随着征信产业的不断成熟,未来征信市场也会形成产业链,阿里、腾讯这样掌握大量用户电商交易、社交数据的互联网公司可以作为征信产业链的上游,即通过对用户数据的采集、清洗、分析、整合,成为个人征信基础数据的提供商,再由专业的征信报告商根据客户的需求,向央行、阿里、腾讯等机构做批量化、定制化的采集数据。
个人隐私范围亟须厘清
当很多人为民营机构进入征信行业欢呼雀跃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则提出了他的顾虑: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互联网公司对大数据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时,放开个人征信是不是太早了?
朱巍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2012年年底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只是确立了个人信息采集的“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但是还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是散落在两百余部法规中。
朱巍认为,在目前各大互联网公司竞相攫取数据,力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将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巨大挑战。
“在没有法律明确其行为边界的情况下,互联网公司从事商业性的大数据业务,与其从事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征信业务之间的角色很难协调。”朱巍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商业化征信可能演变成侵害个人信息的手段。
对此芝麻信用相关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互联网公司的“红线”,目前国务院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对于个人征信业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如个人宗教信仰、疾病相关信息禁止采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等,芝麻信用也会严格遵守法规,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加密。
吴晶妹认为,《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颁布,让征信市场有了一定的法规基础,不过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征信机构进行的规范,目前征信市场逐步放开后,会出现很多新的征信领域,比如互联网企业从事征信业务后,有关社交数据、电商交易数据如何采集、如何使用法律并没有特别的关注。
吴晶妹建议,政府在个人征信市场的行政法规还要作相应的完善,应该出台《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尤其是要尽快对征信中个人信息的内容应作出界定,明确信息主体的隐私界限,比如哪些信息可以采集,也可以报告;哪些信息只可以采集,但不能报告等。
用户知情权需要特别保障
当腾讯、阿里的大数据运用到个人征信时,也会引发新的顾虑。
朱巍表示,互联网公司对采集数据的处理大都通过“云技术”、后台加密技术等方式进行,网络用户因技术的原因和信息不对称,也无法知道自己的网络行为到底有哪些正被“搜集”。
如果用大数据收集用户行为的数据只是用于广告的精准投放、商品销量预测等商业行为,朱巍认为由于这种数据的来源和使用具有“不可识别性”,不特定化到个人,不会对用户隐私造成泄露,用户可以对知情权保有容忍。
“但征信的特点就是会特定化到现实生活中特定的个人,这就需要特别强调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并且要约定信息的使用用途。”朱巍强调说。
其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征信业务必须遵循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即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朱巍表示,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在隐私政策中规定,有权将用户信息同其他遵守同等隐私政策的平台进行交换和合作,但很多用户对此并不知情,未来一旦这些数据也要用于征信,必须明确告知用户。
朱巍举例道,目前阿里、腾讯旗下都有打车软件,以打车软件上的用户行为数据为例,不少用户通过打车软件来预约出租车,但也会出现“爽约”的情形,那这种“爽约”是否会被软件记录,提供给征信公司作为评估信用的依据,这些都需要通过协议等方式提前、明确告知用户,否则相关信息不得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范畴。
与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精尖的信息采集分析技术相比,信息主体的弱势地位更显突出。吴晶妹表示,要将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要建立信息主体权益救济与修复通道,如建立信息主体的投诉或者申诉渠道,还应明确申诉主体资格,对于申诉的受理机构、申诉程序、受理范围、申诉处理时限等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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