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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充当“隐性合伙人”
2005年间,陈卓尔让福建渔民陈某各引进两艘渔船到临高从事海洋捕捞。随后,陈某建造两艘渔船开到临高。在陈卓尔帮助下,陈某为两艘渔船办理了捕捞许可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等手续,并挂靠在陈卓尔实际控制的海南澜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陈卓尔与陈某商定,该两艘渔船向政府申请取得柴油补贴后,要分一部分补贴款给陈卓尔。2006年至2009年期间,陈卓尔表弟方某以澜江公司名义多次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陈某挂靠的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和南沙专项补贴。
经陈卓尔等人审批,县海洋与渔业局批准该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南沙专项补贴各179万元和67.9万元,并把补贴款拨付到澜江公司账户上。陈某数次让方某把部分补贴款转账给他。方某请示陈卓尔或陈卓尔妻子后,先后分三次从澜江公司账户转账给陈某共95.2万元。
陈卓尔妻子从澜江公司账户上分二笔取出61.4万元,存入陈某的银行卡给了陈某。为感谢陈卓尔的帮助,陈某将澜江公司账户上剩余的补贴款共90.3万元送给陈卓尔。因群众举报,陈卓尔担心出事,2011年5月27日让方某将澜江公司账户上的97万元转账给陈某。
经陈卓尔妻子证实,澜江公司是她与陈卓尔以方某的名义开办的,公司印章平时由她管理,但公司从未开展过业务。
据临高海洋与渔业局捕捞股长证实,澜江公司由方某管理,名下有两艘渔船。后来,他通过私下了解得知澜江公司是陈卓尔开的。
陈卓尔则辩称,他于1993年设立澜江公司,调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后,考虑到自己是公务员不适宜经商,就将澜江公司过户到方某的名下,授权给方某负责管理,但他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大投资项目由他主导,是一个“隐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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