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庭审现场
原题:36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
集资诈骗罪不当诛?
随着5家民营银行试点名单的发布,拉开了2014年中国金融改革的序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已经开始和即将推进的改革,需要哪些与之呼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z这将会影响哪些罪名调整或取消?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今年两会期间,天明集团董事长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议案。
近日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之中。在相关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资诈骗罪已准备废除死刑,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的姜明认为,“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处以死刑”的规定极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问题尚且存在巨大的分歧与争议,如果适用了死刑,日后发现定罪有误,很难有补救措施。
质疑:
个案引发的全局考量
集资诈骗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当时是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罪并增设死刑。
1997年新刑法在修订时,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的原则指导下,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承继了死刑规定。
位列“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第三位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曾经轰动一时。有关于“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处刑”的争论贯穿于该案审理的始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死刑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声音占据压倒性的地位,吴英最终未被核准执行死刑。而吴英案的尘埃落定,某种程度上也成为此类案件死刑适用的一个标杆。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核准的集资诈骗罪死刑案件: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并引发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人自焚。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告诉记者,最高法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是非常慎重的,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