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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晋升面临“天花板效应”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陈磊 点击数:11770 更新时间:2014/3/1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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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基层法官晋升面临“天花板效应”〗的最新评论:
     
           代表呼吁推行法官职业化

           当了20年庭长的李留柱,虽然行政级别不高,但法官等级不算低,他现在是四级高级法官。
           1997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法官等级暂行规定(2011年7月废止),我国开始实行法官等级制度,法官等级分为三等十二级,最高等级为首席大法官,最末等级为五级法官。
           1998年,李留柱被评定为二级法官,2003年晋升为一级法官。2011年,李留柱从一级法官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但两个等级之间的法官审判津贴差别并不大,每月13元。
           发放法官审判津贴源自原人事部、财政部2007年8月颁布的《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各等级法官每月的审判津贴标准,最低的五级法官为180元,最高的首席大法官340元,两者相差160元。
           李留柱表示:“我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时是股级审判员,从一级法官晋升到四级高级法官,需要8年;要是副科级审判员,这一过程只需要4年。”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镇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也有类似的困扰。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官的待遇、管理实际上是参照公务员的规定管理的,现在法官的工资也是根据对应的行政级别由县财政保障的,县法院在行政职级上最多到正科(县法院院长是副处级,但往往因任职回避不会用本地人),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确定的职级也特别低,我三十出头就是一级法官了,如果我不到上级法院工作,就很难存在晋升空间了。”
           朱景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其根源在于将行政管理体制套用到司法管理体制上,没有考虑到司法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李留柱认为,按照行政级别决定法官的晋升,对基层法官来说非常困难,因为基层法院本身的行政级别就不高。所以,应该建立独立于行政序列的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在这个(独立的)晋升系统里,(根据确定的标准)一级一级往上晋升。法官有能力晋升到哪一级,是法官自己的事儿。同时,哪一级法官的待遇是什么,就是什么,(不用套用行政级别)。”李留柱建议。
           作为唯一来自基层法庭的全国人大代表,朱正栩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有类似的建议,她认为法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应推行法官职业化,理顺法官晋升渠道。
           “现在法官参照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导致法院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很浓,对法官来说,上级对法官工作的认可就是提拔为庭长或院长,但我认为对优秀法官的肯定和鼓励应当是定一个职业的高目标。现有的法官分级制度不合理,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受制于行政级别,法官的等级评定不应当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朱正栩说道。
           宋校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建立一套独立于行政级别的法官晋升制度。在这种激励机制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可以在晋升到更高等级后待遇高于上级法院的法官。
           在驿城区法院,共有93人具有法官资格,其中三级高级法官1人(院长),四级高级法官16人。
           朱景文希望,法官能够在编制上单独拿出来成为司法序列,在级别上区别于一般公务员,待遇上保证法官的尊严。“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是两个概念,我国应在制度上给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提供更多稳定性保障。”
           朱景文表示,应该制定与行政级别脱钩的法官等级制度和薪金构成,统一晋升标准,这样的话,基层法院法官未必比上级法院法官等级和待遇低。
           据了解,相关制度设计正在建立之中。
           早在2011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决定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2013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以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

           ■链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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