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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执行被质疑
2012年2月1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因九鑫选煤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向中煤九鑫下发执行通知书((2012)晋中法执字第10号)。
2012年2月13日,中煤九鑫向晋中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
2013年7月15日,晋中中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执裁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2013年7月30日,中煤九鑫向晋中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书》。2013年8月27日,晋中中院作出[2012]晋中中法执异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目前,中煤九鑫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就晋中中院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提出了复议申请。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经太原市公安局侦查查明,《评估报告》(晋华强报字【2010】093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属伪造,并已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对涉案一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晋中中院,但晋中中院的执行活动并未因此而放缓。
有法律专家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发生,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会暂缓进行。
中煤能源集团法律顾问张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晋中中院目前不但仍在执行,前不久还启动了拍卖程序。张岩说,中煤九鑫向山西高院提起复议后,提出待本案的民事程序和涉及的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最终结果继续执行工作,并提出愿意提供财产担保,但中院仍未暂缓执行。
记者对此向晋中中院提出采访要求,晋中中院理论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会及时联系承办人作出真实的情况说明”,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得到晋中中院的答复。
张岩认为,如果本案最终结果证明了仲裁裁决存在问题,那么现在如果继续执行下去,就可能造成执行回转无法实现的问题,这样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是无法弥补的。
据中煤九鑫财务部门负责人李毅介绍,公司副董事长王良先从2005年到2013年在公司累计报销费用达1200余万元,包括差旅、招待、汽车、办公、通讯等费用。王良先平均一个月就报销10万余元,多时高达20万元,而公司其他领导每年的总共报销费用也就10万余元。
余名认为,九鑫选煤作为中煤九鑫的民营方股东,王良先作为中煤九鑫副董事长,通过垄断运输、巨额报销等方式套取公司财产,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应该有个说法。
王鑫也告诉记者,中煤九鑫两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只是央企在地方投资遇到困难的一个缩影。他期盼当地政府能关注企业困境,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空间。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王鑫、余名、陈立、张岩、李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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