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滴滴快的合并,垄断之说难成立
作者:汲东野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641  更新时间:2015/3/4 10:16:4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没有形成垄断能力

    尽管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均表示,企业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两家公司的合并一定畅行无阻。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专家王晓晔曾在接受媒体对此问题的采访时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上述申报标准的,比如这个案子,如果说有人举报了,商务部就要考虑经营者集中是不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就要依法进行调查。
   王晓晔认为,商务部首先要考虑这个经营者集中是否会在中国打车软件市场上产生垄断性的情况,如果这两个打车软件企业其实加起来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这个垄断的情况可能会产生,但是即便这个并购达到了垄断,商务部也不是100%要禁止这个并购,因为它还要考虑这个合并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好处。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表示,其实我们国家一直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很多文件都是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因此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资源联合这种方式来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且经营者在集中当中虽然集中之后市场份额比较高,但如果是为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者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这些目的,这样的合并也是可以得到批准的。”赵萍说。
    赵萍对经济上的垄断概念和法律上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概念做了区分,滴滴和快的合并之后的市场份额在经济学上是属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但是反垄断法规定并不是处于垄断地位就应该受到处罚,而是违反了反垄断法才要受到处罚。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反垄断法不反对更不禁止企业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只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判定是否涉嫌垄断,还要看合并后的经营过程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到滴滴与快的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赵萍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看两个问题,第一,在合并协议当中是否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因素,其中包括在协议当中是不是规定了合并之后的销售的价格。另一个,是不是限制服务的数量,同时有没有两者合并之后分割市场或者分割供应商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的话就没有违反反垄断法;还有就是,两者市场份额比较高,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的标准没有,如果根据律师的解释,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也是不需要申报的。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给滴滴和快的合并扣上“垄断”的帽子还为时过早。移动出行目前还是一个创新产业,打车软件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还没有形成垄断的能力。
    国内资深竞争法专家、法学博士邓志松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新兴市场,市场行情变幻莫测,具有创新思维的经营者可以凭借创新优势迅速进入市场并分割行业巨头现有的份额。
    假如滴滴与快的合并成功,赵萍认为,从打车软件行业内部来看,合并之后市场份额非常高,因此他们的市场行为就要受到更多的监管。她建议,为了避免合并之后的公司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出现限制价格或者是影响竞争这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监管。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