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谣不能简单化
新华网舆情监测中心总监段赛民认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甚至还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一个普遍的共识。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网络谣言的传播原因,他认为,“首先得肯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制谣传谣者本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外,我认为,国家对虚拟空间的管理上存在法律缺失,加之目前的社会问题比较多,一些年轻人又存在理想缺失的状况,政府在处理一些公共事件时表现出的不到位不及时,服务跟不上的状况也确实存在,这些都可能是导致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的原因”。 黑龙江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案件支队支队长刘岩峰分析造谣、传谣的背后成因:“网上造、传谣的成本低,拨弄手机按键就可编造、转发。对于造谣方,大概集中在恶意释放不满情绪、无法律意识地恶搞和有组织地传播的人。对于传谣方,因为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多是基于好友间的信任,而互相关注、转发,其中,很多个体容易盲目跟风,导致谣言迅速扩散。” 李欲晓认为,由于整个中国社会是从非信息化状态一下子进入到了网络状态当中,在这种变化过程中,社会自上而下产生了不适应。所以,实际上是社会各个主体都要从法律的途径上建立基本的规则,建立自己明确的责任和治理的途径。 他表示,治理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需要散布谣言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这三种责任,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判定尺度和执法难点
依法治理网络谣言,不可把谣言简单化、妖魔化,与此同时,面对纷纷扰扰各种类型、层出不穷的网络谣言,谣言的依法治理仍存在挑战。 李欲晓表示,这是一个执法尺度和执法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法院或司法判例当中,对于同类事情可能判定的尺度和标准不同。 “这里包括对于相应量刑的指标或相关指导性的参数怎么去设定。比如在传统社会里,一些法律的制定更多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而在网络空间里,因为每一个行为都是和你页面的访问量、发布的信息,甚至发布的字节数、回帖数、粉丝数相关,这种情况下就导致很多东西必须要量化。”李欲晓认为。 “但这种量化恰恰是在传统的法律制定当中极其缺少的一个东西,包括我们这样一个执法的习惯,包括我们公众对法的认识习惯,其实都是在这个方面发生了不适应。”李欲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把现有的一些与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管理、网络安全保证等相关的法律逐步完善和细化。 不仅如此,“我们这两年互联网治理也有一个问题,虽然我们把网络空间的一些行为等同于现实空间了,我们在法律的适用理论上也把网络空间的行为和线下的行为打通了,”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说,但有时候这种打通,仅仅是官方观点,不代表民间。 比如,“两高”司法解释就把寻衅滋事这种原来适用于特定物理空间的刑事犯罪套用到网络空间,但是网络空间的行为适用寻衅滋事罪面临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网上发帖,有人跟帖回应,谣言和现实生活中行为的关联性,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建立?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上没有解决。 “所以我们下一步网络治理可能还要有一些更多方参与的机制。”王四新认为。 李欲晓也赞同这个观点,他说,谷歌有一个机制,即当出现投诉的时,会设立第三方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官方的机构,但它是一个第三方的委员会,使得官方反而更加有腾挪的空间,有处理问题的空间,这个给我们带来新的思考。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