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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者,监狱请
作者:赵红旗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658  更新时间:2015/1/21 15:58:5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结清欠薪适用缓刑

       在永城市法院院长江长涛看来,欠薪数额不大,案发后能够积极结清所欠数额,并且得到工人谅解的,可依法适用缓刑。
       河南高院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有4起适用了缓刑,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金。
       2013年4月至8月,张振海在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工地承包工程期间,将结算的工程款偿还自己的房贷,拖欠卢某等工人工资9.1万余元未支付。在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其采取躲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振海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2014年9月17日,永城市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中认为,被告人张振海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夏邑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徐中科分别与拓科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大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承建两公司在夏邑县龙湖明珠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两公司分别支付给徐中科549528元和561624元工程款。徐中科领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29名工人工资352351元,并关闭手机,躲藏起来。
       在住建局的督促下,2013年2月,徐中科的上一级承包商代替徐中科发放了拖欠的29人工资352351元。一审期间,徐中科与上一级承包商达成协议,取得谅解。2014年4月7日,夏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徐中科采取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建设领域欠薪现象严重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具有相当普遍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说,据有关资料显示,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已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60%,而七成左右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少之又少,且建设领域的农民工80%多被拖欠过或者正在被拖欠着工资。
       李建伟坦言,近年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缓解,但拖欠问题仍是一个棘手问题。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的或因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垫资施工已较为普遍。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又转到农民工,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拖欠。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存在,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包工头,才能流向农民工。农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农民工,农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
       在河南高院公布的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刘忠杰辩称:“发包方欠我的钱,我没法给工人结清工资。工人都是乡里乡亲的,为了发工资,我只好去借高利贷,被高利贷追着要钱。我想尽快找发包方协商、对账,要回工程款。”
       针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存在的周期长、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自2010年以来,河南法院已连续六年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秉持“四快三优先两免”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免除困难农民工的诉讼费、执行费。在前五次活动中,共依法办结此类案件23899件,为55608名农民兄弟追回劳动报酬11.81亿元,被称为农民工讨薪的“河南模式”。在2014年11月25日开始的第六次活动中,截至目前,已办结4854件,为9977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4.39亿元。
       “针对恶意欠薪,我们全省法院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使赖账户在市场准入、申请贷款、招投标、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者,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要坚决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张立勇表示,河南高院在2015年春节来临之际选取10起典型案例公布于众,一个重要原因是进一步营造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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