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专题(五) 央企合规制度的构建难题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1月10日,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发布。 其中,“国企的情况是很有特色的”。报告的主笔尹云霞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调研团队选取的研究维度之一,即是将调研对象划分为国企、民企和外企,并对相关调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对于国企来说,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匿名的问卷调查是比较有意义的。但是即使如此,还是有一定比例的企业不愿意透露相关信息。”尹云霞说。 调研结果显示,国企央企已有的反腐败机制并不能满足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要求。
以纪委牵头的反腐败主线
调研数据显示,在企业应对商业贿赂风险的防控方面,总体来说,国企和外企的应对较好,其中,国企稍逊于外企。在反商业贿赂方面聘请外部律师一项中,国企的意愿最低,外企最高。 一位国企的法务总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据他了解,大多国企的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工作由企业内部的纪委监察部门牵头,合规部门主要起协助作用。因为反商业贿赂也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部分,涉及到党内人员处理的问题,多由纪委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处理。 “国企也有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制度,只不过,国企同时有国家的外部监督和企业内控监察两部分管理。国家对国企是有要求的,每年对相关工作的文件、制度指导都会有很多。”这位负责人说,中央第三轮巡视工作开始之后,就已经有7个单位的领导干部落马,其中不乏国企高层,比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两名高管被查。 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杨关善表示,据他了解,大多国企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也在进行着调整。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反商业贿赂合规建设、反腐败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制约监督,加强规则的执行力度,对于推动合规建设、控制商业贿赂行为,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据了解,有些国企正在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和内控审计部门的合并,成立纪检监察审计部。 然而,报告认为:国企的反商业贿赂有先天优势,也有先天缺陷。纪委监察部门作为主要的反贿赂部门,已有反贿赂经验和成型的体系。但纪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反商业贿赂中与党员、高级领导相关的违纪问题。 国企的反贿赂工作具有一定的党纪性和行政化倾向,由纪委与监察部门执行。法律部门与纪委监察部门工作上相互独立,但也有一定的配合。例如,反贪污贿赂这方面因为涉及到犯罪性质的法律分析、定性,法律合规部门会与监察机关配合。
尚需做多方改良
报告认为,国企央企已有的反腐败机制并不能满足反商业贿赂的合规要求,国企央企需要作出一些改良。 报告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全面的独立的反商业贿赂合规政策,可以结合相关部门现行的合规政策。 其次,建议国企央企的主管部门(国资委等)或国企央企的高级领导牵头,在除业务部门以外的部门挑选人员组成反商业贿赂团队,这样就有了统筹企业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整体事宜的团队。 再者,国企央企的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应当增加国企央企及其员工作为行贿方的规定,例如,向其商业伙伴或客户提供服务以及产品时应当遵守的原则与行为准则;企业进行业务拓展或者市场拓展时应当满足的要求;以及企业在申请取得相关行政审批以及参与集中采购或者招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反商业贿赂机制等。 同时,报告建议国企央企在高风险线设置额外的独立人员作为“防控点”进行反商业贿赂的监控,该人员隶属于反商业贿赂团队,直接向法务合规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定期汇报。 另外,国企央企需要加强反商业贿赂培训,这类培训区别于党委的党员廉洁培训,主要针对关键业务环节以及高风险部门及业务条线的实务操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与行为准则。 然而,这就可以形成一个理想的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机制了吗? 杨关善认为,所有的合规制度都应该融入到公司整体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中去。只有系统的管理,将每一个漏洞堵死,才能保证合规的实施。而不能将任何一个合规拆分开来。比如,如果只有纪委监察部门反商业贿赂合规,其他业务部门流程混乱,依然无法管住商业贿赂的行为。“到时候就只有处罚措施,没有事前预防了。” 杨关善认为,对于一切刚起步的企业来说,合规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是一个目标。 “2014年的反腐力度非常大,这对于企业促进合规文化的建设,反商业贿赂的机制建设都有很好的作用。”杨关善说,“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打压腐败的态势,而是企业只有行贿才能生存,这种情况下,企业守法就是天方夜谭了。” “所以,这不只是企业的问题,还是社会的问题,光企业守法是不够的,政府部门也要守法,这是互动的关系。如果没有行贿的空间,‘伸手必抓’,案发率高,商业行贿也就没有了空间。”杨关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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