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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马金顺 沈… 点击数:17369 更新时间:2014/11/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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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的最新评论: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沈佳苗

           “公安机关破获了价值2200多万元的假冒伪劣电梯案,这可以折射出生产假冒伪劣电梯在某些地方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气候’,而且处于‘法不责众’的状态。”电梯行业销售业内人士魏斌(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因为在制造电梯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噪音和污染,当地的有关部门不可能不知道。”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其实已经从法律层面对电梯行业内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据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介绍,从立法层面来说,目前中国对电梯的监管是世界上最严格的。

           那么,在这么“严格”的监管条件下,为什么假冒伪劣电梯还能够进入市场?此前电梯安全事件就时有发生,假冒伪劣无疑增大了电梯乘坐者的安全风险,如何才能杜绝假冒伪劣电梯的出现?

           “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

           “电梯行业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监管不力。”贺海仁说。

           “生产哪有监管的呢?只有验收有监管,其他都没有监管。”湖北省荆州市警方破获的假冒电梯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叶某说。

           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也表示:“电梯有一个安全实验的环节,我不涉及做安全部件,除了正常的工商、税收那些部门对我们管理之外,就没有其他部门管了。”

           贺海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这不仅仅意味着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生产企业的进入门槛高,之后生产、安装、维修等环节的企业门槛也相对高。”

           贺海仁对法治周末记者指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监督和管理法人是否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开展业务,而目前监督机构仅仅只是对企业资质进行前期审批,而没有对之后生产、安装等过程进行有效监管,这也是造成近些年事故频发和假冒伪劣产品出现的缘由。

           张乐祥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现在的审查手段就是审查纸质的文件,而造假技术那么高,纸质文件造假不容易被发现。”

           北京巨通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永常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日常审查中,质检人员只要见到‘合法’文件就可以,而且也没有义务去辨别企业提供的文件的真伪。所以一般的质检人员只针对电梯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进行检查,且也只是对当时的检验结果负责。”

           另外,北京电梯商会秘书长许荣根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电梯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各地有资质电梯生产企业已经达到了600多家,但这还不包括那些尚未取得资质的电梯生产的小作坊。“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给企业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太多,导致了生产电梯企业的数量快速上涨,而负责检测的人员却没有相应增加。”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电梯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电梯的总产量达到了57.97万台,同比增长9.58%,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电梯产量最高的国家,比重超过全球总量的60%。从2009年到2013年,我国电梯产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1.96%。

           “在这种情况下,检测人员对于每年新造电梯检测的时间和精力肯定是不够的,也就会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可能性。”许荣根进一步表示。

             变消极监管为积极监管

           假冒伪劣电梯案再一次将电梯质量问题引入公众视野,那么针对当前电梯行业存在的乱象,未来的监管又将何去何从?

           许荣根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现在电梯行业一旦出现问题,主管部门就会到现场进行彻查。但是问题出现前监管部门又不愿意进行检测,或者是检测了之后又不愿意承担责任。”

           贺海仁建议,要让监管者对电梯行业的整个流程负起责任来。如果监管部门在审批企业资料时,没有查清其报批资料的真伪;或者是没有对之后电梯的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的话,监管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如果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的话,处罚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因为一旦被认定是这个罪名,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会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祝彭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但是实际过程中是不是按照法律来,这个就不好说了。”

           “现有的行政处罚也是加强监管的一方面,而民事处罚也应该要同时启用。”贺海仁对法治周末记者指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对消费者损害的赔偿力度,这其中包括精神损害。只有让相关的企业胆怯于罚款力度,他们才会变得更为守法。”

           “电梯从生产、销售等环节都有相应的企业负责,所以可以在电梯出现问题后确认相关责任。同时,国家目前也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相关的企业,现在主要还是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另外,还应该要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知识水平。”许荣根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对待电梯行业的监管不应该是消极的事后处罚,而应该做到将事故防范于未然,将消极的监管变为积极的监管。”贺海仁对法治周末记者强调。

           据张乐祥介绍,目前生产电梯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编码,其制造的电梯也会有企业编码,但是这个编码只是在企业内部和监管部门能够查到,公众是看不到的,所以很容易出现问题,也无法据此辨别电梯真伪。

           根据当前电梯市场存在的乱象,张乐祥建议,电梯生产厂家要公开自己的企业编码,尽快建立起电子平台,让具有资质的企业去电子平台报验,让客户能够通过电子平台来查询电梯的真伪,这样就会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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