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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亿利润如何流入民企腰包
作者:王 阳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3940  更新时间:2014/4/9 9:25:5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民营企业借地生财

       “湖房公司冒政策风险低价拿到的地,若此后自己开发或者合作方为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样或许还算说得过去。”2014年3月31日,钟万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事实却是,在2004年12月21日,湖房公司与民营企业中林公司签订了《“东晖广场”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中林公司全权管理并对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实行承包,以每平方米3580元的价格由中林公司包销并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造价委托中林公司建设。
       在处理湖房公司与钟万龙解除意向的过程中,厦门市有关部门委托厦门市审计局对“东晖广场”项目做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依靠“东晖广场”项目,湖房公司共取得约1.15亿元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成本,该项目利润约为9000万元。
       当得知湖房公司与中林公司合作后,被踢出局的钟万龙没有选择法律途径,而是走中国特色的上访之路,湖房公司因此接受了多个部门的调查,但每次回答都显得底气十足:本着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湖房公司在“东晖广场”项目中的收益,从最初与钟万龙合作的600万元,到2004年与中林公司合作的3480万元,再到2007年销售8422.13平方米建筑面积实现收入1.1亿元。“湖房公司1.1亿元销售收入,扣除相应税费后,可实现净利润约6000万元,是钟万龙提出的合作条件的10倍。”
       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推算:东晖广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9300平方米,除掉分给湖房公司8422.13平方米后,还剩下建筑面积60877.87平方米。如果和湖房公司一样,全部按每平方米均价13706元销售,中林公司的收入则高达7.96亿元。
       知情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东晖广场项目原规划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后在湖房公司的努力下,建筑面积增加9300平方米,而湖房公司仅分得8422.13平方米。“也就是说,东晖广场项目原规划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的钱全部由中林公司赚走了,而这些利润本是作为国企的湖房公司应该赚的钱。”
       据了解,中林公司原为厦门市开元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建于1990年5月,1999年4月经改制为有限公司。记者前往中林公司,希望了解东晖广场项目建设相关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请示。约10分钟后,工作人员回来告知“公司领导全部外出”。

       国土部门指东说西

       早在2004年12月,湖房公司就委托律师草拟了与钟万龙解除《合作意向书》的律师函,认为“湖房公司与钟万龙的《合作意向书》属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意向。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的,该合同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意向书的内容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说属于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意向”。
       吊诡的是,东晖广场后来“由中林公司包建包销,湖房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不得低于3500万元的固定回报”的合作模式,与此前和钟万龙的合作并无多大区别。
       湖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传真明确表示,湖房公司与中林公司签订的合作其实就是“卖土地”,但他却将违规责任全部推到了上级机关,称“若真是违规的,那也是上级违规,因为合作是上级批准的”。
       对于此次合作是否涉嫌变相土地使用权转让,法治周末记者来到厦门国土房产局。负责宣传的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王雅宜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回复记者。
       随后,王雅宜通过电子邮箱发来一份《关于东晖广场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东晖广场项目属于商品房项目,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湖房公司与钟万龙、中林公司之间的债务或合作关系,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因此,不属于我局受理登记的业务范围。
       记者提出,东晖广场项目的土地权属变更不是媒体要采访的内容,希望厦门国土房产局就东晖广场项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一事作出说明,并提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王雅宜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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