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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亿利润如何流入民企腰包
作者:王 阳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3942  更新时间:2014/4/9 9:25:5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原题:数亿利润如何流入民企腰包
         厦门东晖广场项目涉嫌国资流失调查


法治周末记者 王 阳《法人》记者 曹天健 发自福建厦门
       东晖广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由厦门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林公司)包建包销。按协议,厦门市湖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下称湖房公司)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收取不得低于3500万元的固定回报。这种合作模式,就是现行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为了这次合作,湖房公司不惜撕毁此前与另一家投资人钟万龙的合作意向,赔偿对方数千万元,最终却令自己所得无几,而中林公司却赚得盆满钵满,此举被指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嫌疑。
       法治周末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厦门当地有关部门并未对厦门东晖广场项目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展开任何调查,相关监管部门面对记者不是指东说西,就是敷衍搪塞。

       国有企业协议拿地

       湖房公司是厦门市湖里区的区属国有企业,成立于1989年3月7日。
       1999年,厦门市湖里区政府决定对塘边新村进行拆迁改造,作为区属国有企业的湖房公司参与到了该地块的开发当中。
       但当时湖房公司并没有项目开发所需要的资金。在融资无门的情况下,时任湖房公司主要负责人蔡寿飞向福建安溪商人钟万龙伸出了橄榄枝。
       1999年12月6日,湖房公司与钟万龙签订了一份《关于合作开发“塘边新村”安置房、商品房项目的意向书》。
       后因厦门市政府对塘边新村项目规划进行调整,2003年7月,湖房公司又和钟万龙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塘边新村”“东晖广场”合并易地调整项目的意向书》。
       事后经双方确认:钟万龙先后为湖房公司代缴塘边新村地价款815万元、东晖广场地价款1000万元,合计1815万元。
       2004年5月20日,湖房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寿飞变更为孙传真。也许正是这一变化,让湖房公司和钟万龙的合作变得复杂起来。
       同年6月,湖房公司向湖里区政府提交一份东晖广场项目筹集资金的报告,称无力筹集其余的地价款,尚有近5000万元资金缺口拟向同为湖里区属国有企业的厦门天地开发建设公司(下称“天地公司”)借款。
       湖里区政府专门就此事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会议纪要显示,湖里区政府支持湖房公司与天地公司开展合作,并解除与钟万龙的合作意向,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补偿钟的投资。
       此后,由于天地公司知晓湖房公司与钟万龙尚有合作意向未解除,且钟万龙已投资1800余万元,因担心引发纠纷,最终未能同意与湖房公司的合作。
       湖房公司转而开始与中林公司接触。双方很快签订《“东晖广场”项目包销合同》,并以委托贷款形式,由中林公司向湖房公司提供5000万元用于支付地价款。
       2004年8月24日,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厦门国土房产局)与湖房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宗地面积24362.55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自2002年起,我国就确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政策,并规定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该日期一度被房地产商视为“土地大限”。
       不知何故,就在2005年1月24日,厦门国土房产局又与湖房公司、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2005)厦地合(协)字005号的东晖广场项目用地合同。
       而记者在东晖广场住宅项目售楼处看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时间为2006年8月,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批准用地面积为2924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和商业。
       国土资源部此前明确表示,各市县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止时间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现的问题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记者采访调查,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湖里区政府既没有对“东晖广场”住宅项目进行前置审批,也没有与湖房公司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
       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时间应从2001年5月开始,而2004年9月1日前的时限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后时间。而即使到了2005年10月21日,东晖广场项目用地因高压线下地扩大用地4887.43平方米,同样也是按协议支付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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