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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本不应该,妨害执法错上加错
文章来源:Fxw.name 中国法宣网作者:刘登和 点击数:125014 更新时间:2016/6/16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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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证驾驶本不应该,妨害执法错上加错〗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讯(通讯员 刘登和)2013年3月29日9时许,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柏家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整治交通秩序,执勤民警示意一临近卡点的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驾驶员不但没停车,反而突然加速逃跑,致一执法民警被撞倒,面部流血、右脚胫骨平台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驾驶员陈某被其他执法民警当场控制。经查,陈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时,发现民警查车,因害怕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查处,但调头逃跑已来不及了,遂轰下油门,加速径直逃跑,慌乱中操作不当,将路面执勤民警撞伤。

        陈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因为自己的无知与冲动,将执法民警“送”进了医院,也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致使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转化为涉嫌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经过办案民警的批评教育下,陈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陈某被刑事拘留七日后,现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以案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暴力、威胁”和“依法执行公务”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条件,倘若陈某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法民警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可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阻碍执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本案中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尚未造成后果,本属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在民警现场查纠过程中,不但不积极配合交巡警执法,反而心存侥幸、加速逃跑、意欲逃避处罚,结果撞伤执法民警致右脚胫骨平台骨折。其驾车逃跑的行为可能危及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陈某明知可能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后果的产生,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间接故意,客观上产生了驾驶机动车冲关撞伤民警这一暴力行为,属于刑法中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同时,陈某还应承担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般交通违法后果。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是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更不可逃避责任,妨害执法,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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