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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制报讯(记者李堂平 通讯员刘 辉) 2004年10月27日,重庆开县法院审结了重庆首例劫持汽车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兵(男,重庆开县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男,未成年,重庆开县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男,未成年,重庆开县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由被告人李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祁家琼、朱云柱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3130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成见、李兵、朱逢青与他人在开县汉丰镇新城金贸路一饭馆喝酒后,回到被告人李成见在开县汉丰镇南郊“颐合园”的租房内,李成见提议出去抢钱,被告人李兵、朱逢青表示同意,被告人李兵并将被告人李成见挂在租房墙上的一把砍刀带在身上。尔后,三人拦乘易兴海驾驶的渝AN1716号出租车往丰乐镇方向行驶。到丰乐镇水东村加油站处司机易兴海考虑到夜间行车不安全,便拒绝前行。李成见、李兵、朱逢青三人强令出租车继续往前走,易兴海又前行了一段路后停车不走。李兵就持刀架于易兴海的颈部,朱逢青抓住其头发,李成见就搜易兴海的身上和车上共搜走现金41元。抢劫后,三人令易兴海再往前走,以拖延被害人报案,逃避警察追捕。易不从,李成见、李兵、朱逢青三人就将易的手捉住,将易拉至后排,由朱逢青将易的双手捉住并将其头按在朱逢青的腿上,李成见就驾车前行,李兵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朱逢青又用衣服将易的头部蒙住。当车行至开云路丰乐镇仁里村十二组路段时,出租车撞在公路边的树上,翻下路边,路上的行人将车上四人拖出,朱逢青和李成见二人逃离现场,易兴海、李兵受伤被送往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开县价格评估中心评定车辆损失为39388元。200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成见、朱逢青到开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开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兵、李成见、朱逢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兵、李成见、朱逢青为了逃跑以暴力方法劫持他人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劫持汽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兵、李成见、朱逢青应当以抢劫罪、劫持汽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成见、朱逢青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且被告人李成见、朱逢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由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依法亦应赔偿。由于被告人李成见、朱逢青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又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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