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点击TOP(1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律法规 >> 正文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200 更新时间:2009/11/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1-17
      【生效日期】2009-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制网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更好地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可以向涉案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者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民间纠纷问题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导致恶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对有关人员或行为予以表彰或者给予处分、行政处罚的;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报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回访。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检察长对本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应当撤销,同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建议的分类统计,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