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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121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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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最新评论:
    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 按照本标准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不得少于5秒。

      第十七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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