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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770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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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最新评论:
    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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