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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6556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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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的最新评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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