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5491 更新时间:2008/8/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评论:

               第七章 处罚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