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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就是“唐僧肉” 谁要“饿”了就咬一口
余干县城市化建设“三随政策”很轻松?
自十七大以来,各地政府围绕党中央的指示和精神,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倍增。近年来,中央也一再要求将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落到实处,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用地的力度不断加大,前期整治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也应看到,某些地方借城市化建设之名,在基本农田上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呈蔓延之势。如何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将是中央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07年,江西省余干县也发生了一起破坏这“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与时不俱进的事。
地随意征
据群众反映,位于江西省余干县城乡结合部的玉亭镇关口村解放小组,现有农户160户,人口714人,世代均靠种植水稻与蔬菜为生。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江西省余干县城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张到关口村。
07年11月,余干县政府置关口村解放小组村民的利益与感情于不顾,以建设经济适用房为名,强征关口村集体所有的耕地46亩(其中水田40.8亩,菜地2.2亩,路沟加水塘3亩),致使该村耕地原本就紧张的局势,更加雪上加霜。以前人均仅耕地0.2亩,现在只有0.13亩。据了解,该数据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耕地保护底线。耕地的人均占有率也远低于同县区其他被征土地村民的水平。
还有让村民们不解的是,既然江西省国土资源庁早在 2006年3月27日 就做出了征用关口村村民的耕地的行政许可,可为何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及时向农民送达征地公告?村民们怀疑省国土资源局所下发的“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文”所征土地并非本次所征的关口村解放小组土地,而是以前征过的关口村其它小组的土地。经过沟通,余干县政府给出这样的说明,“此次‘两房’建设征用的50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系我县国土局2005年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006年3月27日 批复,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该地转为建设用地(赣国土资函【2006】222号),余干县规划局2007年9月下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知余干县政府是否按照这个“意见”办事了。
钱随意发
村民们还反映,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给国土资源部的复函中(详见赣国土资函2008第46号文)竟认定实际征地补偿标准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然而,该结论明显不符合事实。他们被征水田均属双季稻田,每亩产值最少2100元。而政府给予的补偿远不能弥补他们的实际损失。
余干县政府对此的回复是:按照该村人均拥有土地大约0.3亩的现状,对照国家征地标准计算被征土地每亩的补偿价应为:780斤 亩× 2季× 0.72元 斤× 21倍=23587元。该县对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是按23700元 /亩价格标准补偿,并预留了该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70余亩。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明:“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预留该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地70余亩又在哪里?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补偿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项,而余干县政府的补偿似乎只有青苗的补偿费,其他两项呢?另外,余干县政府的补偿能够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吗?这点很值得让人深思!难怪村民们还是不领“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个土地补偿费。
解放村小组村民们提到,被征土地涉及60多户,但实际只有5户领取补偿,90%的农户至今拒绝领取补偿。可余干县政府对此的解释是:我县经济适用房建设征地50亩,被征地群众47户,已领取征地款的24户,另2户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水塘,路沟),6户已同意领取,只因个别村民外出务工无法确定结算面积,而暂时未领取。村民领取补偿补偿款的相关证明可到镇村证明。
人随意抓
群众反映,为了征解放村村民的那点口粮地县政府竟然动用了公安局,强行将不愿买地的15名村民抓走坐牢,其中三名村民被判刑。村民刘国才和妻子黄青娥也没能幸免夫妇被抓的厄运。对于征地过程中出现的暴力,余干县政府是这样解释的:在征地过程中,当地村民鸣钟为号,集合约十几人,手持棍棒、扁担等器械,打砸车辆,冲撞征地工作人员,并造成一名现场施工司机头部受伤住院和多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负伤。村民的严重暴力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是,县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治安出发,依法对肇事村民进行了行政拘留。
主事者是谁
据反映,这起侵占耕地事件的幕后黑手竟然只是一个基层的村委会主任方青宁。然而,像方青宁这样手握一定权力又懂得‘发财之道的人’早在这之前就有过类似的事情,不过这次是上次扩大化的翻版,在次之前的2006年8月份就曾以每平米90-130元的价格购得解放村20余亩耕地,而后再以每平米350元的价格卖出用以房地产的开发。用耕地当商品的买卖中赚了个盆满盂溢!
还有一个事例,也说明在此类事件中,基层管理干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为个别人撑腰,是此类事件中屡屡发生一个关键因素。 2007年11月15日 ,江西省余干县房屋开发建筑承包人江小军在原县土管局副局长(现余干县信访局长)郑东辉纵容下,用废渣乱石将刘国才夫妻共同承包的2.5亩基本农田予以填埋,目的是制造耕地被废事实。房屋开发商采取这种先施工后补征地手续行为,实属巧取豪夺!刘国才当然不服,便上访反映情况。经过艰辛的努力,冲破重重阻挠,终于有所收获。 2008年9月1日 ,刘国才向县农业局写了封补发土地新证的申请书。鉴于刘国才的事实情况,余干县委县政府曾先后组织土管,信访,农业局,玉亭镇等有关部门几次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核实黄青娥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于 9月8日 下发了《关于解决黄青娥信访事项处理建议函》,并给出处理意见:“1,认定黄青娥对戴家村旁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2,按原则由有关部门核实,重新按旧证核发新证;3,由开发商与黄青娥协商解决土地征用问题;4,为了防止黄青娥继续上访,由玉亭镇实施信访稳定工作包案制度。”
然而,余干县委县政府却在房屋开发商的压力下,无视刘国才的生存利益,居然在重新颁发土地承包证的第三天以政府抄告单的形式作出补征刘国才约2亩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人民赋予政府官员的行政管理权。刘国才于 2008年11月27日 依法向上饶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于 2008年11月14日 正式立案受理。复议期间,上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曾以情况复杂为由决定延期至 2009年2月13日 作出复议决定。令人瞠目的是,余干县委县政府在眼看于己不利的情况下,无视行政复议的法规决定,公开串通第三方,再次滥用国家行政权力,竟然在同一天即 2009年2月11日 分别作出撤销刘国才与第三方合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余干县委县政府于 2008年9月8日 批准换发给刘国才夫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余干县委县政府在复议期间随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严重干扰了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复议职能,迫使上级人民政府于 2009年2月12日 中止该行政复议审理!余干县委县政府明知刘国才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过余干县政府和玉亭镇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八方联席会议所讨论决定,为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利益,却不惜牺牲世代以农耕为生的刘国才的生存利益,该收回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显然与中央政府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惠民政策相违背。至于其唆使第三方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其单方撤销与刘国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行为明显超出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更谈不上法律效力!
作为一个县政府,在行政决策上如此出尔反尔,行使权力如此的随心所欲,竟以个别人的私利为导向,维护个别人的私利为目的。严重扭曲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准则和形象。
三大原因
土地征用中违法乱纪现象为何屡禁不止?从全国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三大原因在作祟。
一是有些基层领导土地国策意识和土地法律意识淡薄,党政一把手没有真正负起保护耕地的责任,从而导致有法不依,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基层领导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不注意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盲目地把土地有偿转让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地方财政的支柱,只要有利可图,全然不顾法律法规;有的只看重任期政绩,认为“只要为集体,咋干都有理”。在处理占地问题时,随心所欲,不顾客观实际,不听群众呼声,一味地把建设项目列入政府要办的几件实事中,只图政绩,不计后果,忽视了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有的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后,没有充分或及时利用,结果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的则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借口,违法占地搞房地产开发,从中非法牟利。
二是个别地方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顶风作案,滥用征地权。
随着国家对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存量土地资产的价值日趋显现,一些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企事业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随着国家建设用地价格的逐渐攀升,与集体土地收益差距愈来愈大,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有些人把土地当成了“摇钱树”或“唐僧肉”,想方设法从中“捞”上一把、“啃”上一口;有些地方则急着“脱贫致富”,一说发展经济,就在土地上动心思,打主意,短期行为十分普遍。只要有人投资,要多少地就给多少地,极其“慷慨”;有的在征地过程中以大欺小,动用警力,强行办理,激化了干群矛盾;有的随意压减地价,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达到占用土地的目的,不惜巧立名目、编造谎言、欺上瞒下,骗取批文,有的甚至伪造文书、越权批地。一些地方发生的土地违法现象,闻所未闻,触目惊心。
三是一些土地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偏软偏宽问题比较突出。
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只看当地领导的“眼色”,不尊重农民呼声;有的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以罚代刑,处理过轻,使得一些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干部得以蒙混过关。
在2000年全国处理结案的15万件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村组干部违法的有2.7万件,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只有622人,“违法”与“处理”的比例显失平衡。按照有关规定,凡发生土地违法行为的,其责任人为干部的,都应受到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违法责任人受到处分,且多数是乡镇以下干部,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更是寥寥无几。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违法占地的风气。
当然,有些土地部门在执法中也确实为难。因为大多数违法征地是当地政府所为,让一个下级去纠正其顶头上司的违法行为,其困难可想而知。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但一些基层政府干部似乎正在逐渐“淡漠和减弱”所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也屡有发生。而发生在江西省余干县的一系列围绕征地的纠纷,究竟是群众不知好歹的无理取闹,还是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发出的无奈呐喊?究竟是政府亲民爱民的仁政义举,还是视百姓如草芥的一己之私?我们相信,真相终会水落石出!
在着力打造和谐社会的今天,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也大力弘扬“执政为民、行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知民、为民、富民、助民”等新执政观。作为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党的精神积极主动的为民办事,公平公正的为民判事。古时尚有“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之说,而在当今,江西省余干县发生这种事件,其相关领导对此应如何理解干群关系,又作何感悟?又该演绎出什么样的“辩证法”来处理干群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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