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峰镇一贫困户住…
·拍摄镇领导在会所大吃大喝竟被群殴…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报道集 诚邀东莞…
·吴晓波:东莞最好的东西是营商环境…
·东莞构建全方位控违治违体系 观音山…
·河北涉县刘海花:承诺的三个月内办结…
·“观音山现象”呼吁优化东莞营商环…
点击TOP(10)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峰镇一贫困户住…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东莞…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报道集 诚邀东莞…
·吴晓波:东莞最好的东西是营商环境…
·东莞构建全方位控违治违体系 观音山…
·河北涉县刘海花:承诺的三个月内办结…
·“观音山现象”呼吁优化东莞营商环…
·河北迁西老干部举报县领导被逮捕 最…
·东莞市委书记肖亚非、市长吕成蹊:…
·东莞市樟木头镇镇长芦湛:年初说的…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扶贫?重庆开州区金…

拍摄镇领导在会所大…

民营企业观音山国家…

书记市长都开了活动…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舆论监督 >> 民生热线 >> 正文
奸淫两幼女民事赔偿700元
文章来源:社会法制网 法讯网作者:张庭 点击数:1896 更新时间:2010/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奸淫两幼女民事赔偿700元〗的最新评论:
    雷人判决出自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涧少刑公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  ,女,9岁,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甲**  ,男,36岁,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甲*。系甲*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水山,洛阳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人高斌斌,男,14岁,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捕前系洛阳市旭升学校学生,住(略)。2003年3月29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4月2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建辉,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址同高斌斌。系高斌斌之父。

    辩护人李红霞,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系高斌斌之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未诉(200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斌斌犯强奸罪,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长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水山,被告人高斌斌及其法定代理人高建辉,辩护人李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27日下午6时30分,被告人高斌斌将在洛阳市吉利区涧西桥下玩耍的乙*(女,9岁)、甲*(女,9岁)胁迫至吉利区一中南围墙外,强迫二女脱光衣服,用水笔分别捅二女阴部进行猥亵,后将二女分别奸淫。

      2003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高斌斌窜至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111号院16-3-206号赵联合家,盗走现金2330元(已追回退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斌斌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3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高斌斌残忍地将我猥亵并奸淫,致我阴部损伤。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体及精神造成巨大的损失,现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被告人高斌斌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高斌斌犯罪时年龄较小,不懂法,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7日下午6时30分,被告人高斌斌将在洛阳市吉利区涧西桥下玩耍的乙*(女,9岁,1994年5月12日出生)、甲*(女,9岁,1994年6月28日出生)胁迫至吉利区一中南围墙外,强迫二女脱光衣服,用水笔分别捅二女阴部进行猥亵,后将二女分别奸淫。甲*被奸淫后在洛阳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医院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483.2元、营养费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护理费128.7元,共计711.9元。

      2003年3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高斌斌窜至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111号院16-3-206号赵联合家,盗走现金2330元(已追回退还失主)。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高斌斌的供述,证实2003年3月27日下午其将两名女学生猥亵、奸淫的事实。

      2、受害人甲*、乙*的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其被被告人猥亵并奸淫的经过。

      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失主领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甲*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斌斌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因系奸淫幼女本应从重处罚,但高斌斌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从轻处罚。高斌斌盗窃他人财物,虽系数额较大,但因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应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高斌斌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高斌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高建辉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补课费、误工费,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斌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29日起至2006年3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高斌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711.89元,由其法定代理人高建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孙莉萍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 0 0 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谭熠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