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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法制报2004年8月26日讯(记者李堂平)倍受开县各界关注的“26辆出租车投放案”(本报曾作报道)近日又有了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二中法行终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开县法院重审。
因对开县在2003年的26辆出租车投放问题不服,开县先锋汽车公司便于今年5月向开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有关文件合法有效及开县交通局和运管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开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6日作出的(2004)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开县先锋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认为,“先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开县人民政府开县府文(2003)62号文、开县交通局开交运(2003)190号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03)59号文合法有效;确认开县交通局开县运管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审定的新增26辆出租车车型由富康车变为桑塔纳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原判判决的是“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在2003年出租车投放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故原判漏判了先锋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消开县人民法院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04)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判决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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