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入狱服刑十年的张仁双目失明
十年牢狱生涯,令服刑人员张仁由健康陷入双目失明的残障。本是犯人自新之地的监狱,为何失却光明,酿造悲剧?
《新世纪》周刊 记者 罗洁琪
曾经入狱服刑十年的张仁,出狱后却将服刑的监狱告上法庭,起诉该监狱对他实施非人道待遇,导致自己双目失明。
法院于今年5月终审判决张仁胜诉:他服刑所在地——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应该承担赔偿金人民币42万元。7月28日,张仁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1997年1月,张仁因犯罪被送进凤凰山监狱服刑改造。入狱体检显示,时年32岁的张仁视力正常。2006年夏天,刑满释放的张仁左眼萎缩,右眼被摘除,双目失明,只能靠狱警带着走出监狱大门,属于一级伤残。
“该人在狱中眼受伤,双目失明。2006年7月11日释放后,由凤凰山监狱送来。找不到亲人,无房屋住。现暂住大众旅社。”当年9月,黑龙江拜泉县民政局信访办如是记录。
找到亲人后,张仁开始了漫长且艰难的上访索赔,并于2008年4月将凤凰山监狱诉诸法庭。该官司耗时两年多,多次开庭,历经一审、发回重审,最后,由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张仁在劳动改造中眼部受到了伤害,而凤凰山监狱怠于治疗,导致张仁病情恶化,双目失明。监狱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应向张仁支付残疾赔偿金42万元。
“判决生效后,凤凰山监狱并不主动履行判决。”张仁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的朱爱民告诉本刊记者,不得已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判决得以执行,这42万元将是张仁在黑暗余生中惟一的依靠。
“张仁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朱爱民告诉本刊记者,他在黑龙江办张仁案时,调查了多名已出狱的人员之后发现,在凤凰山监狱,有类似遭遇的不止张仁一个,有的人出狱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办法索赔,只能靠亲戚救济或者被送到敬老院。
近年来,服刑人员权利受损,监狱成为被告的案例并不鲜见。不过,监狱败诉,被责赔偿却是难得的个例。在本案中,法庭内外的相关信息,揭出了大墙之内的诸多黑幕。按照刑罚的本义,监狱应是犯人悔过自新之地。可是,长期以来,服刑人员的生存、安全和尊严却是沉重的话题。
失明的监狱
张仁,黑龙江省拜泉县的农民,因为犯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送进凤凰山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对于十年牢狱,张仁在申诉材料中承认,“这是罪有应得。”
凤凰山监狱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境内,有多个监区,分别开展种植、加工、采矿等多种劳动改造项目。
入狱后,张仁被安排至第11监区,在一个采石场进行劳动。
据张仁在起诉材料中称,采石场每天的劳动很繁重,但犯人还不能吃饱,一天的定量伙食是10个粗馒头。直到2001年,才吃上白面馒头。同时,卫生条件又极差,“到了夏天,用水非常紧张,十天八天都洗不上一次脸,整个面部整天由石粉包围。”
入狱七个月后,张仁患上痢疾。后来,张仁一直贫血和多次休克,大小便失禁。
1998年3月13日,张仁被转入有16个病号的病监。张仁称,病号仍要去劳动,不分病情轻重,只要能动就得去。如果遇到上级领导来检查,狱警就会把病号藏在采石场、菜窖以及猪舍里,一藏就好几天,以免他们向领导告状。
多名已出狱人员向张仁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证实了上述情况。其中一人向朱爱民出示了已变形的手指,称当年由于双腿肿痛,行动不便,队长嫌他慢,挥起镐把,当场把他的无名指打折。
入狱13个月之后,1998年4月,张仁的左眼红肿疼痛,他多次找到监区负责医疗的干警要求治疗,但是,得不到药品,只被告知,用盐水简单清洗。
1998年5月,在一次体检中,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医院的眼科医生曾对监狱干警说,必须对张仁的左眼使用大量的消炎药,否则,左眼球可能萎缩,导致失明。但是,监狱仍然没有对张仁用药治疗。后来,张仁左眼充血,同时右眼视力也开始下降。病情的恶化让张仁产生了失明的恐惧。
据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在2008年作出的《鉴定书》,1998年4月,在凤凰山服刑期间,粉碎石子过程中,张仁的左眼被石粉损伤感染,致失明。
1998年6月,焦虑的张仁病倒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奄奄一息。张仁在起诉状中称,6月27日,狱警叫采石场的拉料车停到病监区外,等待随时拉走张仁的尸体。司机每隔几分钟就对病监房喊一次张仁的名字,确认是否已经死亡。
黄昏时分,场部医院的高主任路过,看到上述情景,惊讶地说:“人都这样了,为什么不给用药?”干警称监狱里没有好药。高主任责备称,“监狱没药,为什么不回场部取?”
在高主任质问之后,狱警才正式对张仁用药。次日早晨,张仁脱离生命危险。7月9日,一名狱警带张仁去附近的北安市人民医院做检查,结果是急性排菌性肺结核。张仁提出,希望一并治疗视力下降的右眼,被该狱警以随身钱款不够为由拒绝。
张仁起诉状中称,从那以后,狱警不让任何人接触他,一天只给吃一顿饭,大量服用抗结核药。
张仁一狱友曾经带张仁去找干警看过病,他在一份律师调查笔录中称,当时看到干警用胶布把张仁的上下眼皮拉开,因为眼睛红肿了之后,眨眼会摩擦发疼。张仁自己诉称,最后,右眼疼痛难忍,“只能自己用瓶盖把眼睛支起来,用纱布一裹”。
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下,张仁度过了五个春夏秋冬。2003年6月,张仁的右眼出现红肿疼痛。监区的大夫每次只给几片镇痛药和眼药水。
张仁的右眼持续肿痛了20多天,但是,监区未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2003年7月19日,张仁在监狱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是右眼角膜已经穿孔。这意味着,继左眼之后,右眼也已失明。更糟糕的是,右眼有积血,必须摘除眼球,否则压迫脑神经,有生命危险。
“我只一心想活着走出凤凰山”,张仁在起诉状中称,同意了做手术,因为要为自己的失明,向省监狱管理局领导讨个说法。
在手术前,凤凰山监狱要求张仁签一式三份的《协议书》,但是,只让张仁签字,却不让他保留协议。当张仁出狱起诉监狱后,朱爱民律师去监狱调取证据时,发现当年打印的协议书上多了一段手写的文字:“手术后,乙方(张仁)不得再向甲方(监狱)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因眼盲纠缠甲方。”对此,张仁说,签协议的时候,别人念过给他听,当时并没有上述文字。
同是沦落人
三年之后,2006年7月,张仁如愿以偿,活着离开凤凰山监狱,只不过,他再也看不见外面的世界。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仁右眼球被摘除,左眼球萎缩,双目失明,属伤残一级。
尽管如此,张仁还是庆幸自己能活下来。据律师的调查笔录显示,1999年5月,在凤凰山监狱病监房有一名叫“石岩”的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张仁以及其他两名出狱人员均是现场目击者,但此事却不了了之。
“如果犯人在监狱中死亡,三天之内,家里不去人,尸体就会被火化或者拉出去埋了。”一名已出狱人员在律师调查笔录中说。另一人则称,“说句心里话,犯人挨打在监狱里是平常不过的事了。”
而一些有张仁类似情况的出狱者,却未如张仁那样有维权索赔的机会。
林宝海,黑龙江绥化市永安镇永兴村人,1996年入狱,曾在凤凰山监狱接受劳动改造。在石场用小推车运石头,整天石灰飞扬,眼睛被感染得淌脓淌血。“因为双眼不能经常清洗,被石灰粉烧的”,林宝海在一份律师调查笔录中称。
2003年6月,林宝海出狱,双眼看不见东西。监狱只愿意给林1000元,但是,林没要。
当年6月16日,监狱干警开着面包车,把获释的林宝海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政府。林海宝的村党支部书记拒绝在接受文件上签字,怒斥监狱干警:“人是睁着眼睛进去的,闭着眼睛出来,你们得有个说法。”后来,乡党委书记请示上级后,也表示,“这字不能签”。
朱爱民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林宝海父母双亡,其他亲戚也没钱帮他打官司索赔,目前,他只能靠别人的救济生存。
索赔路漫漫
张仁出狱后即开始对凤凰山监狱上访索赔,但是无果。2006年10月,张仁委托朱爱民律师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
凤凰山监狱狱政科于2006年11月出具《关于原服刑人员张仁信访一案的调查报告》认为,凤凰山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人道主义,对患病的罪犯不惜人力、物力积极救治。张仁所患眼病与采石场劳动中所接触石粉无关。服刑期间,除眼病外,其他疾病均治愈。张仁理应感谢党和政府给予自己的新生,却隐瞒事实,编造谎言,扰乱视听,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仁及其代理人对此将负全部责任。
2006年11月8日,凤凰山监狱致函朱爱民律师,其中称:“如果你要通过媒体炒作,我监狱将通过组织程序向你的主管部门反映,以制止你丧失政治立场的行为,以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07年7月6日,凤凰山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张仁遂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未获受理。
2008年4月21日,张仁将凤凰山监狱诉诸法院。监狱找了五名监狱的干警和四名服刑人员提供证言,证明张仁的失明并非监狱之错。
其中一名干警称,张仁在劳改时,根本不接触石灰。四名服刑人员都被提问,“你在监狱能吃饱吗?”回答无一例外,都说,“能吃饱。”更有一名服刑人员称,监狱发了口罩和防护镜,只不过是自己不习惯,没用而已。“无论什么病,只要和管教提出,都会领我们去,该打针打针,该吃药吃药,不治病的事没有。”该服刑人员说。
至于监狱用水是否紧张,一名服刑人员称,“生活用水基本能保证,也有停水的时候,但是有消防车给送。有的犯人自己不愿意洗脸、洗澡,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上述辩解无助于凤凰山监狱免责。于是,2008年9月,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山监狱怠于对张仁进行治疗,导致张失明,应予以赔偿。凤凰山监狱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属刑事赔偿。
另外,凤凰山监狱还要求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然而,监狱却提供不出相关的病历和记录。最后,鉴定中心做了退案处理。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最终于今年5月11日终审判决,驳回了凤凰山监狱的上诉。
“这个官司打得非常艰苦,”朱爱民律师说,“判决生效了,监狱仍然不愿意主动履行判决。”
目前,张仁正在等待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