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南昌县东:村委会违规征地却称公正合理
作者:淦丹丹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832  更新时间:2009/1/12 9:51:22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望着已经被填平的鱼塘,万民弟十分无奈

    村委会违规征地却称公正合理 
律师表示南昌县东新乡石岐村村委会私签预征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

村民可索赔
核心提示

  在南昌县东新乡石岐村万民弟家承包的鱼塘上,已经建起了一座混凝土搅拌站。望着进进出出拖运沙石和混凝土的车辆,万民弟十分的无奈。万民弟说,当初承诺的鱼塘征用补偿至今仍未兑现。

  昨日,记者就此事前往调查,南昌县土地管理局明确表示,村委会无权征地,这份《土地预征协议》属无效协议,该处用地性质仍属于农业用地。

 
  投诉

  村委会征地款迟迟未兑现

  据万民弟介绍,之前他承包的鱼塘面积为8.68亩,但这8.68亩鱼塘在2008年8月1日被石岐村村委会预征了,征地补偿款为每亩1.2万元。

  “2008年7月,原石岐村村委会的干部带着混凝土供应商来找我,说要租用我家鱼塘两年用于建混凝土搅拌站,年租金为每亩2000元。”万民弟说,由于村干部出面协商,他同意了出租鱼塘,并获得了鱼塘中鱼苗损失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但混凝土搅拌站在建设初期,在回填土时就遭到了县城管中队的制止。

  “当时鱼塘已被填,东新乡政府和石岐村村委会出面协调,要求我将土地卖给村委会。”万民弟说,当时村委会预征土地补偿参照南昌县的征地标准每亩1.2万元,同时,承诺可获得拆迁建房的指标一个并有经济补偿,否则村委会将不同意他家的房屋改造,于是万民弟签订了《土地预征协议》。

  “但搅拌站工程指挥部与南昌县东新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却是另一份用地合同,期限为两年,一次性补偿每亩1.58万元,这笔补偿费包括租用地租金和复垦费用。”万民弟认为,自己是被忽悠了,他不仅没有拿到搅拌站负责人许诺的经济报酬,连土地征地款也没有领到,村委会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迟发放征地款。

  县国土局

  村委会私签土地预征协议无效

  村委会是否有征地权力?万民弟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预征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南昌县国土管理局用地科的工作人员袁保辉表示,有效的征地协议必须由南昌县土地管理局、村委会、乡政府三方盖章确认才有效,而这份《土地预征协议》仅有村委会的一方掌印,属于私下签订的无效协议。

  另外,万民弟被征的土地性质变更并没有报国土局审批,因此,这块土地的使用性质仍然为农业用地。

  村委会

  尽管征地不合法但却公正合理

  石岐村搅拌站的建设已经改变了土地的用地性质,但该地的使用性质却没有报国土局申请变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石岐村村支书万在龙对此解释称,由于只是出租两年,属于临时用地,不需要申请变更使用性质。“和搅拌站的合同两年约满,该地属于村委会所有。”万在龙称,征地补偿款并没有扣着不发,是万民弟自己不去领取。

  万在龙认为,如果当初万民弟不签这份协议,搅拌站就不会在他的鱼塘上建设。现在已经将土地租出,建设了搅拌站,尽管他也了解村委会预征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这之间的前因后果,这次预征土地是很公平合理的。

  他还表示,如果万民弟认为违法,可以起诉村委会,他们也将请律师走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

  村民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调整土地承包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宝律师认为,如果村委会在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村民万民弟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由乡政府将土地租赁给搅拌站,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该案中的《土地预征协议》和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应依法恢复原状。

  但是由于搅拌站已经建立,恢复原状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建议村委会或乡政府到县国土资源局补办批准手续。万民弟对土地和鱼塘享有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应当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万民弟进行赔偿,或调整其他土地让万民弟承包。

  ■文、图/实习生刘美群、记者淦丹丹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