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地”变“有地”: 涉案土地牵涉两名落马官员
2010年10月8日,《南方周末》以《被“维稳”的法院裁决,“顶牛”法官揭执行内幕》为题,报道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一份执行裁定书的遭遇。慈利县人民法院依该裁定查封了一宗土地后,却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由,裁定解除了对该土地的查封。这份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正是章胜汉,查封的土地就是明程公司的土地。 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的上述裁定——(2009)慈法执字第395-1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2007年11月,长沙市芙蓉区政府以华城公司的名义将原华城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桥村红线内的47.545亩土地以3200万元的价格转给了长沙信天房地产公司。之后,此地块被与新桥村所属47.545亩土地进行置换。这样一来,等于将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新桥村的47.545亩土地转让给了长沙信天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为此,章胜汉于2010年5月20日向慈利县法院申请对长沙信天公司占有的原本属于华城公司(明程公司)位于新桥村47.545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 据《南方周末》报道,在许俊伟和张建英刑案的审理期间,负责将明程公司的土地转让给长沙信天公司的芙蓉区原副区长彭再魁被追究刑责。此前,介绍信天公司与彭再魁建立联系的芙蓉区前区长任某已落马。 针对执行裁定书中“出现土地”的问题,陈更律师打了一个比喻:赵作海杀人,被杀者出现了,冤案被立即平反;在本案中,章胜汉申请执行的47.545亩土地相当于赵作海案件中的“被杀者”——“被杀者”根本就“未被杀”——许、张二人的所谓合同诈骗案当然也该被平反了。 有证据表明,被陈更喻为“被杀者”的土地是个“巨大的存在”。 在刑事卷宗中,《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看到一份非常特别的讯问笔录。笔录载明,许俊伟是被讯问人,讯问人分别是:长沙市公安局孙午、长沙市检察院姜农、法官李祖湖。 当次讯问,是让许俊伟对照长沙警方委托制作的司法(财务)鉴定,回答章胜汉投资款用于何处。许俊伟的回答是,这些款项大都用于购买明程公司及偿还该公司的债务。 “公检法联合办案中明明知道,章胜汉的投资款用来购并明程公司了,但他们仍然认为许俊伟、张建英二人是非法占有。”许妻指着财务鉴定报告埋怨说,“总支出4403万元,当时章投资4000万元。多的403万元是许俊伟的,许还会把自己的钱也骗进去吗?” 据此,陈更律师认为,许俊伟和张建英刑案判决中的“没有将资金用到土地转让事项上”而是用于“自己开办公司”等观点失于片面。他拿桃树打了个比方:“明程公司和明程公司的土地,是桃树和桃子的关系。拥有结满桃子的桃树,怎么会没有桃子呢?” 许妻黄晓英对二审很有意见,她指着许俊伟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让《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比照着看:一审认定许俊伟、张建英二人没有土地,将章胜汉的投资款据为己有,但在证据中却显示出“91亩土地”客观存在、章胜汉的投资款被用于并购明程公司及偿还明程公司的债务。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的证据罗列保持不动,但在表述时却删除了“这就是指91亩土地”及“1500万元用于偿还明程公司外债”的关键词句。 黄晓英埋怨道:“这是两个最重要的问题。上级法院不是监督下级法院不犯错误,也不是纠正错误,而是把错误犯得更巧妙、更细密。”
“控告”变“声援”: 章胜汉写给许俊伟的《声明书》
在后来的相关案件执行中,尽管合议庭认为异议人请求解除查封的理由不成立,但迫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维稳”为由指令解除查封的压力,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对上述47.545亩土地的查封。 经历这一切后,章胜汉似乎看透了权术的变幻莫测。2010年9月26日,这个似乎良心发现的男人做出一个惊人举动:到郴州监狱看望许俊伟。他给许交了500元生活费并签署了一份《声明书》。一个月后的2010年10月28日,章因脑淤血猝死,终年59岁。 这份《声明书》的内容如下: 章胜汉先生根据许俊伟提供的资料,查明明程公司(许俊伟收购的公司名下)确实存在土地,并有确切证据一同交给许俊伟。因此于2010年9月26日章胜汉先生特来郴州监狱看望许俊伟,过去对你的误会产生矛盾深表歉意,同时作以下声明和承诺: 1.过去,因我章胜汉不了解许俊伟为人,在别人的蒙哄和指使下,一时冲动和贪财的心理,失去了理智,把那些判决书之中假材料都说成是你提供的,其实与你没有任何关系,你根本没有见过,这是不可改变的事实,你在公安材料和法庭说的没有见过是一致。 2.许俊伟你手中有三份材料是我真实签名,公安的鉴定结果不正确。 3.只要你许俊伟好好配合,让我章胜汉拿到土地后,我马上帮助你许俊伟申诉,我章胜汉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特此声明和承诺! 许俊伟受审时,章胜汉为否定事实,曾否认自己的真实签名并取得了有利于他的字迹鉴定。为此,章胜汉在《声明书》中除表示忏悔外,还在结尾处用两种笔法签名并署上日期:“2010年9月26日。” 这份《声明书》一直被许俊伟的妻子珍存。为了将其用于丈夫伸冤,她不惜从微薄的工资中支付保管费将其保存在一家银行的保管箱里。 2014年12月22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跟随许俊伟的妻子来到这家银行,通过一道道关卡见到了保管箱里的《声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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