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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一镇委书记履历造假,遭党内警告反获升迁
作者:任东杰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3217  更新时间:2012/5/23 9:03: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5月15日,记者在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找到薛新民。待记者出示了相关采访手续并说明来意后,薛新民对记者说,他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做过调查并有了处理结论,他本人不便说什么,他认为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不想对外透露。他说,他是组织上的人,建议记者找组织上了解情况。

事实上,薛新民档案材料中的年龄、学历问题漏洞百出,只要看一下就能发现,他所在的单位、当地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为何对此熟视无睹?

在河津市,记者先后到河津市委宣传部、河津市新闻中心、河津市纪委、河津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采访,但都被婉言拒绝。

记者又找到运城市纪委,虽然联系了几位负责人,但等了两天时间也没有被安排采访。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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