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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钟婧 邢海龙)2011年5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章某、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章某、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7.43974万元。
2010年3月5日,章某驾驶一辆大客车由万州往重庆方向行使,当车行至渝宜高速公路进城方向76Km+32.8m处时,与一未知名老年女性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死亡,被告章某逃逸事故现场。
事发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该未知名女性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主要责任;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具有逃逸情节,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4月2日,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章某起诉到长寿法院,同时将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是未知名老太的近亲属,且在事故中没有垫支行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在未知名死者未确认身份或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时,有权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故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维护未知名死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重庆市长寿区法院受理的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原告代未知名死者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社会管理救助基金代未知名死者领取赔偿款后,存入专项账户暂代保管,如两年内仍无人领取,应将赔偿款上交国库,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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