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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 (信息员 喻俊尧)2009年12月31日,四川省广安市的张强(时年13岁)找到被告人李阳,与其商议趁次日被害人孙某向其购买手机之际,由被告人李阳将孙某的钱抢走。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阳趁张强和袁浪在广安区石笋镇白云办事处一岔路边交易手机时,手持西瓜刀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将被害人身上的现金125元和张强的一部手机抢走,后将手机归还张强,并与张强将所抢赃款瓜分。案发后,被告人李阳的父母退还了赃款125元给被害人孙某的父母,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过审理,广安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 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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