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勇涉嫌受贿被公…
·骗子为何52000元定制一束“现金花儿…
·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李某某涉嫌嫖娼…
·足协竞赛部原部长黄松涉嫌受贿案已…
·最高检:依法审慎监督,遏制虚假诉…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涉诈洗钱组织
·面对11年刑期的判决书,他说出替公…
点击TOP(10)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勇涉嫌受贿被公…
·骗子为何52000元定制一束“现金花儿…
·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李某某涉嫌嫖娼…
·足协竞赛部原部长黄松涉嫌受贿案已…
·最高检:依法审慎监督,遏制虚假诉…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涉诈洗钱组织
·面对11年刑期的判决书,他说出替公…
·母子对薄公堂 调解延续亲情
·最高法:能“活封”的尽量不“死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图片文章  

陕西省政协原主席韩…

警车进村喊话“恁庄…

北京丰台警方打掉一…

最高法:能“活封”…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资讯 >> 政法动态 >> 正文
深圳中院规定农民工遇车祸可享受市民待遇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秦鸿雁 点击数:1557 更新时间:2008/7/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深圳中院规定农民工遇车祸可享受市民待遇〗的最新评论: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 秦鸿雁)在深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城镇人口还是农村户口,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指导意见》统一了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村居民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万乘律师事务所的赵龙律师认为,深圳外来人口数以千万计,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村户口,每年的交通事故发案率也相当高。以前城乡人口在遇交通事故赔偿可谓“同命不同价”,法院的《指导意见》出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交通事故受害的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有“市民待遇”。

    具体条件
    须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指导意见》对于当事人提交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指导弱势群体举证,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但随其抚养人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