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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信息员 喻俊尧)2009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到四川省广安区枣山镇某村一砖厂浴室去洗澡时,发现砖厂女工陶某在女浴室洗澡,顿生强奸邪念,于是进入女浴室,用一只手蒙住陶某的嘴,用另一只手掐住陶某的脖子,将陶某按在浴室地上,用手摸陶某的乳房和阴道,并打了陶某一耳光,欲强行与陶某发生性关系。由于陶某的强烈反抗,被告人严某害怕被别人发现慌忙逃离现场。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严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严某在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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