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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信息员 谭岷江 陈鱼乐)众所周知,拆迁还房都是按面积计算。而重庆市石柱县最近冒出新鲜事:拆迁还房按体积算,还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
4月22日,重庆市高院对一审法院宣判不服的谭弟红上诉案作出这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还房不仅一审法院按体积计算,连二审法院也按体积计算,这是怎么一回事?
笔者采访了被上诉人杨京道的代理律师周柳。
周律师介绍:2006年7月8日,石柱县南宾镇居民杨京道与民楠公司签订协议:民楠公司安置给杨京道6间门面(每间长13.4m、宽3.2m、高4m),不含公摊面积;营业用房6间安置在新建房第2层(长、宽同前、高为4.5m);安置方式为拆房还房;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不能交付房屋给杨京道,由民楠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实际还房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如每少于协议1㎡的,由民楠公司按其市场销售给与补偿,如超过协议面积的,该杨不给该公司多付面积的房款。
其房屋实际承建权为谭弟红(即挂靠在民楠公司)。
2008年1月8日,县房屋拆迁办主持还房时,民楠公司、谭弟红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且杨京道对还房面积有异议而拒收。同年6月,杨京道发函给民楠公司、谭弟红以及县拆迁办,要求民楠公司、谭弟红履行合同的义务未果。于是,杨起诉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20日,重庆四中院作出一审认为:门面房和2层营业房的面积误差,共计赔偿款应为50.92万元。门面房(实际高度减少了0.57m,空间体积就减少125.1321m3,单位体积价额为3119.15元/m3,门面房空间高度误差额为390305.7元)和2层营业房(高度减少0.5m,空间体积减少122.025m3,单位体积价额为641.15元/m3,2层营业房空间高度误差赔偿额应为78236.33元)的空间高度误差赔偿款共计为46.85万元。
一审法院遂作如下判决:由民楠公司赔偿杨京道地面积误差赔偿款50.92万元,层高误差赔偿款为46.85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50173.50元,共122.79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谭弟红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2010年2月21日,二审法院(重庆市高院)于3月17日开庭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据我国《民诉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律师认为:民楠公司与杨京道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民楠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空间高度向杨京道交付还建房。即使民楠公司在设计图纸以及向石柱县建委报备的图纸中房屋空间高度不足合同约定的高度,但在其与杨签订补充协议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杨京道,反而与杨签订了一个违反其施工图纸设计的高度,对此,民楠公司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空间高度的损失赔偿,但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
拆迁还房按体积算,此事在石柱县是有史以来的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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