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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做“同房保姆”竟遭辱骂驱赶,南昌为众职介所遭顾客投诉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蔡莉 点击数:1366 更新时间:2009/9/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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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愿做“同房保姆”竟遭辱骂驱赶,南昌为众职介所遭顾客投诉〗的最新评论:
                  南昌为众职介所遭顾客投诉

      据新法制报报道(实习生蔡莉 记者贺于周摄影)“由于无法接受职介所推荐的‘同房保姆’的工作,我与职介所负责人发生争执,对方竟然破口大骂将我驱赶出门。”9月23日,南昌市民刘女士向本报投诉北京西路61号的南昌为众职介所。

      □ 投诉

      不做“同房保姆”遭辱骂

      18日,刘女士来到南昌为众职介所准备寻找一份保姆工作。当时,她交纳了60元的报名费、中介费,对方承诺在1年内提供职介服务。随即,职介所就将她介绍到一户人家做保姆。由于无法适应该户人家的生活习惯,没几天就辞去了工作。21日,她再次来到职介所,但这次对方介绍的工作是和一位异性老人在同一间房内共同生活,饮食起居都在一起,这对她来说十分难堪。就此,刘女士与职介所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对方却在协商过程中破口大骂,甚至扬言将她赶出。

      □ 职介所

      顾客曲解服务引争吵

      9月23日13时许,记者陪同刘女士来到南昌为众职介所。该所一谢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要求刘女士与异性同房,是因为雇主系一八旬老翁,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行走十分不便,需要护理人员24小时看护,刘女士所谓的难堪完全是个人误解导致。谢姓负责人表示,如果刘女士对这份工作不满意,他们可以重新为她介绍保姆工作。对于辱骂顾客一事,谢姓负责人称,完全是由于刘女士不断抱怨引发争执,职介所如此之举也属无奈。

      □ 工商

      须尊重求职者人格尊严

      西湖区工商局消保局执法人员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起纠纷中,无论刘女士是否向职介所抱怨,职介所都不应对刘女士进行辱骂。

      最后,经记者协调,南昌为众职介所谢姓负责人承诺,在接下来服务中不会再出现与求职者争执情况,同时职介所会继续为刘女士提供为期1年的职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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