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文件标准违法明细
横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山县矿群矛盾纠纷调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对于矿山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制定了标准,而该标准所引述的法律依据存在重大错误,详细情况如下:
1、《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
————四十七条规定是征收土地的计算标准,并且要求各省制定标准,公告。横山县文件是规定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引用该法条错误。
2、陕西省人大《陕西省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二款
——————所引法规并未规定临时占用草地的补偿,并且没有条,只有款,不知所云。
3、《陕西省征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4年由省政府颁布的,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对集体和个人的林地只能是征用,对国有林地是占用(简称征用、占用林地);在13条中,规定了占用林地补偿项目有: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并明确规定:“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标准缴纳各项补偿费”横山县文件公然曲解规定,偷换概念,肢解《办法》。
4、《土地管理法》第47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11条————首先《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是征收土地的补偿办法,于横山县文件中所列临时站地无关;其次《统一征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因此,引用法条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