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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联动记者邓大忠 通讯员岳兴安
2009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严某(严海升,男,14岁)、阮某(阮毅,男,15岁),因涉嫌抢劫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构成犯罪,无逮捕的必要”。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9年5月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严某,伙同阮某、李某(李仕杰,男、13岁)、刘某(刘颖,男、13岁)4人,经过合谋以后,便携带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忠县忠州中学校门外,将一名刚下晚自习的初二级男生彭某(彭云洋)挟持到忠县污水处理厂对面的沙堆处后,采取用刀背砍、用拳头打、用砖头、石块砸、用脚踢、用脚踩等手段,将彭某打趴以后,抢走彭某人民币40元,然后逃离现场。
犯罪嫌疑人严某、阮某、李某、刘某虽系未成年人,但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因此,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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