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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执行困局:8万件积案中7万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 点击数:1441 更新时间:2009/2/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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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执行困局:8万件积案中7万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最新评论:

      78岁的老人蒲周兰带着还在上学的孙子,住在宣威来宾村,靠种菜卖菜生活。老人的儿子被同村的李容高打死后,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容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000元,李容高仅有一间土屋,且年均收入不到600元。拿什么执行?这让执行法官犯了难。从2005年开始,这个案子就“挂”起来成了执行积案。

      云南有着73个国家级贫困县,500多万贫困人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数据显示,云南省8万多件执行积案中,有7万多件是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而在全部执行积案中,像蒲周兰这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极度困难的就占到了近四分之一。

      涉诉困难群体案件执行难,涉诉困难群体生计和看病难,无财产可供执行遭遇两难困境,如何突围?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宣威首次启动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试点,将化解执行难和政府救助、社会保障相对接,在全国尚属首创。

      半年时间过去了,该机制运行究竟怎样了?近日,记者走进宣威进行了实地调查。

    涉诉特困执行难需对症下药

      宣威,总人口142万,贫困人口有38.1万,四分之一还多的贫困人口使得法院涉诉特困群体案件占相当比例。截至2008年年底,宣威法院未执结的578件积案中,申请执行人为特殊困难群体的案件有127件,其中有71件案件的申请人,处于宣威市低保线以下,有56件案件的申请人处于低保线边缘。

      39岁的蒲恩贵借住在宣威市亲戚家,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残,腰部以下肌肉萎缩。肇事者钱家林在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用后,尚有2.7万元未支付,蒲恩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除了一家四口住的一间瓦房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给蒲恩贵看病,家里债台高筑,交不起学费,上高一的女儿只好辍学,生活陷入困境。蒲恩贵是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掠影:虽赢了官司,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案件难以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窘,又急需判赔资金维持生活,治疗伤病。

      “这类案件不是加大执行力度、增强法院装备、增加法院人手就可以解决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对记者谈起宣威试点的缘由。

      2008年7月,许前飞到宣威调研时,提出尝试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机制,解决涉诉困难群体案件的执行难和涉诉特困群体的生计和看病难。

      2008年10月,宣威市法院对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与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低保和低保边缘、医疗救助、大病大灾、特殊困难情形5个方面进行对接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建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的体系和模式逐步清晰。

    政府出钱执行救助对接社保

      2008年12月2日,当蒲周兰颤颤巍巍地从宣威市民政局副局长蒲仕久手中接过执行救助金3000元时,她知道孙子上高中的学费有了着落,自己脚疼的毛病也可以去医院看看了。民政局还给她办了低保手续,不识字的她在上头摁了手印,按照标准,她一个月可以领取50块钱。

      和蒲周兰一样领到第一批执行救助金的共有133人,宣威市民政局为其中的68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11人办理了最低医疗保险。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参与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在宣威启动了。

      许前飞告诉记者,以往,政府给笔钱,放在法院,由法院发给有关案件当事人的做法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因为法院不是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什么样的当事人才符合救助条件,在认定的客观标准以及救助程序上都是模糊不清的。

      “我们有相对成熟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什么不去依托它呢?”许前飞认为,政府救助、法院推动、社会保障,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的宣威模式与以往执行救助有了显著不同。

      宣威市政府拨出了50万元作为执行救助启动资金,从2009年开始,每年财政将再增加预算5万元注入救助资金。宣威市委书记许玉才对记者说,救助金在市民政局设有专户,专款专用,案件因执行不能,依法裁定终结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向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救助。

      “救助对象向救助金管委会提出申请后,管委会将派专人和执行案件承办人到实地进行调查,了解申请救助人的基本生活情况,在当地是不是处于低保,然后将这些相关证明,填成一个表以后,对被救助人员进行公告。”蒲仕久说。

      据介绍,救助金救助每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同时通过对符合救助条件,已纳入低保、医保的救助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待遇;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保费用的农村救助对象,民政局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方面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涉诉特困群体生活有了着落

      许前飞告诉记者,前不久,他收到一封来自宣威市文兴乡半山村村民范廷选的信,信中写道:“感谢你们雪中送炭,让我从困难中走出来。”

      48岁的范廷选是一起赔偿案件的受救助申请执行人。他在一起煤井瓦斯爆炸中被烧伤致残,事故责任人拖欠其26821元赔偿款,范廷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2008年7月,范廷选的二姑娘病死了,9月份儿子接着要开学,妻子体弱多病,正在他走投无路的时候,宣威市执行救助机制启动,他作为被救助的第一批对象,得到了5000元的救助金,妻子和儿子被纳入低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执行救助解决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看病问题。执行救助机制运行以来,宣威法院占执行积案总数21.97%的127件执行案件解决了。宣威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将执行终结机制与执行救助机制相结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经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相关基层组织治保主任、街道居委会主任组成的听证会,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程序重新启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启动特困执行救助机制。

      “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是一个长效机制。最终能否形成执行终结与社会保障衔接机制,还需立法和各地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许前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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