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商报记者刘萍10月1日12:00报道
今天上午11时许,家住合川合阳城的李显华夫妇在沙坪坝三峡广场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女包丢失。正当他们焦急不安时,一个陌生男子用李女士的手机打来电话,称捡到包,让他们到王府井外的车站旁领取。
“见到那名男子后,对方却提出2千元的报酬。”李女士说,对主拾到包,主动打电话表示归还的行为,她很感谢,但2千元的酬金实在太高,她无法接受。
李女士说,她只是一名老师,工资并不高,承受不起这样的“感谢费”,但陌生男子认为,李老师包里物品的价值完全超过2千元,他提出2千元的酬金没什么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引起路过巡警的注意。在巡警和围观群众的调解下李女士向拾包者支付500元报酬。
对此,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认为,为了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新出台的物权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拾金”之后的相关权责,从法律的角度鼓励“拾金”者有偿归还。酬金(即保管费)的比例是多少,物权法虽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也绝非任凭拾得人“狮子大张口”,任意索要酬金。李老师弄丢包后,并未进行悬赏,而拾到者索要2千元报酬,就拾得物的价值而言,显然已不止是保管所等必要费用了。因此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变相敲诈。